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02-02 2855
穗城建領辦〔2021〕1號 各區人民政府、空港經濟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字〔2016〕9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現就綠色建筑標準執行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嚴格按照《廣東省綠色建筑設計規范》(DBJ/T 15-201-2020)、《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等相關規范進行設計審查,在具體設計、審查時可參考《廣州市綠色建筑設計與審查指南(2020版)》。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立項的民用建筑(含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居住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基本級或以上進行建設,其中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居住小區按照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三、相關規劃、規定或土地出讓條件對綠色建筑標準執行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要求。 四、對不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及其相應等級要求執行的建設、設計、審查、施工、監理單位,將依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廣州市城建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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