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01-29 2936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構建與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相適應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法規制度,推動我市建筑綠色低碳發展,助力打造可持續發展先鋒,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證立法質量,現將《草案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在“深圳人大網”、“深圳政府在線”、“深圳新聞網”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請社會各界充分發表意見,有關意見可通過寄送、電郵或者傳真等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辦公室。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18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市民中心A區228室
郵編:518035
辦公電話:0755-88127381
傳真:88128743
電子郵箱:cjhzgw@szrd.gov.cn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1年1月 26日
附件1: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綠色建筑
第一節 規劃和立項
第二節 建設和運營
第三章 健康低碳
第一節 健康建筑
第二節 低碳管理
第三節 新型建筑工業化
第四章 綠色城市
第一節 綠色社區
第二節 綠色城區
第五章 人才和產業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綠色低碳建筑發展,推動綠色城市建設,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內從事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等活動,以及健康建筑、裝配式建筑、綠色社區、綠色城區等各項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
第三條 綠色建筑各項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
(二)以人為本、綠色低碳、健康環保的原則;
(三)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市綠色建筑發展的重大問題,監督考核各相關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訂全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筑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并發布實施;
(三)負責對全市綠色建筑發展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規劃和自然資源、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城管、水務、統計、金融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綠色建筑發展任務和要求,制定本轄區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住房建設行政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綠色社區創建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將綠色建筑發展工作情況列為綜合考核評價指標,對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與評估。
對在綠色建筑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綠色建筑
第一節 規劃和立項
第七條 綠色建筑實行等級管理。
新建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現行國家綠色建筑標準一星級進行建設。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現行國家綠色建筑標準二星級進行建設。
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市實際適時提高綠色建筑發展要求,發布更高要求的綠色建筑標準并實施。
第八條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新型建造技術路線和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等內容,并確定各類民用建筑以及綠色生態社區、城區的綠色建筑指標和布局要求。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生態環境保護、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城市基礎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和裝配式建筑要求。
第九條 新、改、擴建建筑在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等階段,應當編制綠色發展說明或專篇,明確綠色建筑、建筑節能、裝配式建筑等要求。
綠色發展專篇的編制要求由市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應當包含建筑綠色發展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技術以及節能減排、裝配式建筑等內容,并將增量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預算。
第十一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注明綠色建筑等級和裝配式建筑要求。
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更新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項目方案設計是否符合綠色發展審查要點進行審查,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綠色發展審查要點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市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二節 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注明的綠色發展要求進行建設,加強對建筑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并且承擔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管理責任。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咨詢、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或者委托時,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的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健康建筑的相關指標要求,保證建設項目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符合綠色建筑發展審查要點的相關指標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單位違反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和健康建筑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三條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以及綠色建筑等級和裝配式建筑要求開展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設計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筑發展設計專篇;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建筑綠色施工方案;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綠色監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鼓勵建設單位在完成施工圖設計文件后,開展綠色建筑標識預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查驗綠色建筑、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或者綠色建筑等級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新建建筑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兩年內取得綠色建筑標識,且標識等級不應低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注明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經認定為綠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在建筑物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筑等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相關標準對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在房屋買賣合同或房屋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建筑節能相關指標要求,并在銷售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明確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建筑綠色性能保障的相關政策,明確建筑綠色性能的標準,將建筑綠色性能納入工程保修范圍,并負責建筑綠色性能保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鼓勵新建建筑項目在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中推廣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在設計、生產、施工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第十九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物的節能、節水、計量等相關系統正常運行,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綠色建筑運行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確保建筑物符合綠色建筑等級的相關運行要求。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既有建筑的綠色化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經評估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優先納入綠色化改造計劃。
舊城區進行綜合整治時,應當同步進行綠色化改造。
第三章 健康低碳
第一節 健康建筑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健康建筑引導、激勵機制,推動健康建筑和綠色建筑融合發展。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健康建筑有關技術規范、評價標準融入到綠色建筑標準并定期根據本市情況調整。
第二十二條 推行健康建筑評價標識制度。
申請人可以向第三方評價機構申請健康建筑標識的評價認定。第三方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健康建筑標識評價工作要求和健康建筑評價標準,對項目作出評價。
第三方評價機構應當定期將健康建筑標識項目的受理情況、評價情況和評價結果向區主管部門報告。
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健康建筑中應當包含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和無障礙環境設施、文化場所,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健康建筑室內空氣質量、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均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建筑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飲用水、非傳統水源、游泳池、空調系統、景觀水體等水質。
民用建筑室內裝飾修工程應采取有效的室內污染防控措施。鼓勵設置室內空氣質量監控系統并與通風系統聯動。
第二十五條 建筑單位應當提高建筑隔聲性能,控制室內噪聲污染,鼓勵優先通過自然采光設計滿足室內采光要求,提升建筑聲、光、熱環境質量,滿足人體工學相關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建筑物可以設置架空層,拓展公共開放空間。
鼓勵在綠色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和地下空間進行多層次、多功能的綠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氣候和生態服務功能。
第二十七條 鼓勵推行綠色物業管理和智慧社區管理體系,加強建筑綠色健康性能的運營、維護和宣傳展示。
第二節 低碳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筑物在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應當在保證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能耗公示制度,為科學、高效監管建筑綠色運行提供依據。
供電、供氣、供水、供冷等單位應當將建筑能源和水資源消耗數據提供給市主管部門。
市主管部門依據能耗監測、能耗統計等數據,制定能耗統計報告,定期向全社會公布。
鼓勵企事業單位利用公開的建筑能耗數據及信息,提供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創新型市場化服務。
第三十條 實行建筑物能效測評標識制度。
能效測評機構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申請,對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及等級評定。
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執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額。
建筑用能水平超過能耗限額標準的,建筑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開展能源審計,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連續兩年建筑用能水平超過建筑能耗限額標準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強制性節能改造。
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由主管部門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對建筑所采用的技術節能、管理節能措施以及建筑能耗情況,在建筑首層或顯著部位進行公開公示。
第三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本市建筑領域碳排放控制目標,建立建筑碳排放減量的相關制度和考核、評價體系。
鼓勵通過減源、替代等方式降低建筑碳排放強度和碳排放總量。
鼓勵開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項目及技術的試點示范。
第三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建筑能耗情況、建筑所處地理位置等條件,綜合確定并公布重點碳排放建筑名錄。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重點碳排放建筑名錄制定和公布重點碳排放管控單位名單,加強對重點碳排放建筑進行管控,并對重點碳排放管控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和核查,對碳排放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和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具體規定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設備應當與建筑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既有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可以在不影響建筑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具體辦法由市規劃土地監察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碳排放管控中心,統籌管理深圳市建筑碳排放管控、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公示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大型公共建筑和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筑應當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將監測數據實時傳輸至碳排放管控中心,并保證計量、傳輸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節 新型建筑工業化
第三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計劃推進以裝配式建筑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建立健全裝配式建筑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
逐步提高裝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的占比。居住建筑以及規定規模的公共建筑、研發用房、廠房全面實施裝配式建筑,鼓勵其他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以及市政基礎設施應用。
第三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裝配式建筑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業化評價認定體系,強化設計階段技術認定。對國內首創應用的新型建造體系項目,經市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證后可直接認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階段開展自評價或委托第三方評價。
第四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標準化設計,建立標準化部品部件庫。政府投資的新建公共住房、學校教學樓及醫院病房樓項目應積極開展標準化設計試點應用,并逐年提高對標準化部品部件庫的應用比例。
鼓勵建設單位采用標準化部品部件組合成多樣化的建筑產品。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裝配式建筑項目中應當推廣工程總承包模式,促進設計、生產、施工深度融合。方案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減少招標投標層級的,可按照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招投標。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與智能建造協同發展,通過加快數字化設計升級、提升自動化生產水平、推廣機器人施工應用、探索智慧化管理創新,加快打造建筑產業互聯網平臺,促進建筑產業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互聯互通。
第四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預制部品部件生產和使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質量追溯體系,規范送檢及驗收要求,落實駐廠監造、就近送檢、聯合驗收制度。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預制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登記管理制度和開展星級評價工作。
第四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材產品名錄。
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
第四章 綠色城市
第一節 綠色社區
第四十五條 開展綠色社區創建活動,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社區設計、建設、管理和服務等活動的全過程,以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方式,推進社區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綠色社區建設提供人員和資金的保障。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基層組織應當動員、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居民共同開展綠色社區建設。
綠色社區建設和評價標準由市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綠色社區創建應當與基層黨組織建設、居民自治機制建設、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有機結合。
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建立綠色社區創建議事機制,開展多種形式基層協商,實現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
第四十七條 綠色社區應當合理布局和建設,完善周邊教育、醫療、交通、商貿、物流等公共設施,配備公共綠地等各類公共活動空間,推進海綿化和適老化改造、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四十八條 綠色社區應當因地制宜開展社區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
鼓勵引進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參與社區建設、老舊小區改造、生活垃圾分類、節能節水、環境綠化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 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應當優先改造提升供水、排水、供電、弱電、道路、供氣、消防、生活垃圾分類等基礎設施,積極推進社區基礎設施綠色化改造。
第五十條 推動社區智能化水平建設,搭建社區信息網絡,運用新科技、新技術,確保社區管理和服務透明化、精準化、高質量、高效率。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發展線上線下互動的社區服務。
第五十一條 綠色社區可以編制發布社區綠色生活行為公約,開展綠色生活主題教育,貫徹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倡導居民選擇綠色生活方式,形成富有特色的社區綠色文化。
第二節 綠色城區
第五十二條 本市重點區域應當按照綠色生態城區標準進行規劃建設。
鼓勵各區政府在重點片區以外的區域或在全區范圍內開展綠色生態城區規劃建設。
第五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綠色生態城區相關技術標準體系及評價制度。
第五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綠色生態城區建設規劃。
綠色生態城區應當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優化土地利用效率、保護和修復生態環境、推廣綠色建筑、節約資源與減少碳排放、推廣綠色交通和信息化管理、加強海綿城市建設、培育綠色產業與經濟、培育綠色文化,根據建筑和城市綠色發展需求,引導城鄉建設模式和建筑業發展方式的轉型升級。
綠色生態城區規劃經專家評審后,由各區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 綠色生態城區應當包括城區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綠色交通規劃等,進行碳排放分析計算,并制定分階段的減排目標和實施方案,率先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
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考核評價和檢查,對未按規劃實施的督促整改。
第五十六條 鼓勵建立城區能源、碳排放、綠色建筑、智慧公共交通等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章 人才與產業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綠色建筑發展的法律法規宣傳,普及相關科學知識,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發展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和人才培養,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技術進步與創新。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發展,加強人才培養使用的政策措施。
鼓勵開展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新型建筑工業化等方面的研發、咨詢、檢測、評估等專業服務。
市主管部門重點扶持綠色建筑示范項目和產業示范基地,鼓勵國家級和省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做大做強,進一步加快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本市綠色建筑、新型建筑工業化企業。
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將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新型建筑工業化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及未來產業、科技創新體系,在政策上給予支持。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產業園區、新型建筑工業化的高端制造體系作為城市建設的基礎配套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留足產業發展空間。
人力資源部門對標國際綠色建筑人才培養體系,建立綠色建筑專業人員認證機制,將綠色建筑、新型建筑工業化納入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
第五十九條 鼓勵企業加強綠色建筑、建筑節能、新型建筑工業化的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積極探索5G、物聯網、人工智能、建筑機器人等新技術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應用,推動建筑與新技術融合發展。
第六十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牽頭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制定和實施更為嚴格的企業標準,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第六十一條 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綠色建筑發展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人員、資金、技術、信息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動。
鼓勵企業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合作。
第六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項目示范、產品展示、技術交流、設計競賽等形式,開展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業化宣傳,普及專業知識,提高居民對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新型建筑工業化的認識。
鼓勵行業協會在宣傳培訓、技術推廣、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三條 針對研究開發、生產應用建筑節能或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實行財政、綠色金融及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具體政策措施由市、區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綠色建筑創新型企業參與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投標,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具體政策措施由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設立綠色建筑科技發展專項,將綠色建筑發展列入重點支持領域,促進和支持綠色建筑發展的相關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六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為綠色建筑發展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廣能效貸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權質押貸款等信貸產品。
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創新綠色建筑質量保險等綠色保險業務。
第六十五條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筑運行和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進行改造的,節約的有關費用可以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務費用。
第六十六條 建設、改造、購買、運行綠色建筑和符合實施綠色建筑發展的,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取墻體保溫、節水、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綠色建筑發展相關技術措施而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容積率,采用高標準實施的裝配式建筑,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可以按照不超過規定比例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制定實施;
(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綠色建筑的,貸款額度可以上浮,具體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商品住房采用預售方式銷售的,綠色建筑等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出讓協議中明確的內容為準;
(三)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并獲得相應等級的綠色建筑,其按規定支出的評價標識費用從市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中予以資助;
申請并獲得現行國家綠色建筑標準二星級及以上和本市銀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按照本市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
(四)對綠色改造成效顯著的舊住宅區予以適當補貼,補貼經費按照市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獎勵措施規定,從市建筑節能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為本市建筑物提供節能或綠色改造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申請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支持;
(六)實行綠色物業管理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申請綠色物業管理財政獎勵資金支持;
(七)采用裝配式建筑或符合現行國家綠色建筑標準三星級或深圳市金級的商品住房,完成主體結構的三分之一以上后即可預售。
第六十七條 各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運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開展綠色建筑后評估工作。對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公布相關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建設單位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注明的綠色發展要求進行建設,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咨詢、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或者委托時,未明確建設項目的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的相關指標要求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門應當對該違法行為實施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每日罰款額為原處罰數額每日百分之二,具體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有關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以及綠色建筑等級和裝配式建筑要求進行設計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款;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組織施工的,處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三)監理單位未根據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監理方案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和評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查驗綠色建筑、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在竣工驗收后兩年內取得綠色建筑標識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未對室內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或者未將檢測結果在相關文書中載明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未在銷售現場明示綠色建筑、建筑節能相關指標要求,或在銷售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業服務單位損壞建筑物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處所損壞設施設備金額兩倍罰款。前述主體無正當理由拒絕恢復原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建筑用能水平超過能耗限額標準未進行能源審計,采取措施降低能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款,通報批評。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筑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未對建筑所采用的技術節能、管理節能措施以及建筑能耗情況,在建筑首層或顯著部位進行公開公示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公開,可以處1萬元罰款;逾期不公開的,由主管部門公開信息,費用由前述主體承擔。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大型公共建筑和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筑未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筑能耗實時監測設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款,通報批評。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竣工驗收階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新型建筑工業化評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額10%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向社會公示。
第八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誠信檔案,記錄相關主體的誠信信息,將遵守綠色建筑發展法律、法規,承擔綠色發展社會責任等情況載入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相關主體的誠信信息納入深圳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系統,依照市主管部門有關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相關規定實施信用評價、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八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進行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后,在特區范圍內發生的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事項未造成嚴重后果,且違法行為發生前24個月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免予或從輕處罰,具體程序及標準由市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用于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業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生活服務等用途的建筑)。
本條例所稱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條例施行后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民用建筑。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包含本級在內。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構建與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相適應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法規制度,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推動城市高質量綠色發展,市人大城建環資工委會同市人大法工委、市住房和建設局、市司法局等認真調研,并向以院士為主的專家征求意見,在總結分析全市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現狀基礎上,借鑒各地先進立法經驗,反復修改論證,草擬了《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綠色發展、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建筑領域供給側改革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擺上了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綠色建筑是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使用空間,是踐行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在“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中明確提出“發展綠色建筑”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多個部委亦圍繞綠色建筑創建、新型建筑工業化、綠色社區等多個專項領域,密集發布了《綠色建筑創建行動方案》《關于加快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綠色社區創建行動方案》等若干指導性文件,對建筑綠色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新的管理措施。《綠色建筑創建行動方案》更是明確要求“推動各地綠色建筑立法,鼓勵各地制定更高要求的綠色建筑強制性規范”。
住房建設行業是國民經濟重要支柱,是新發展格局中的重要板塊。建筑的綠色發展擴大了市場需求,引導市場消費和產業轉型升級,激發市場活動,可以為推動形成國內大循環、國際國內雙循環新發展格局注入新動力。
(二)是把握“雙區驅動”重大戰略機遇,推動城市建設高質量發展新實踐的需要。
2019 年,中央發布了《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賦予深圳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目標上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明確“高質量發展高地、民生幸福標桿、可持續發展先鋒”等五大戰略定位。未來,深圳的城市建設必須堅定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的新路。而且,隨著人工智能、信息網絡、先進制造等新一輪科技和產業升級,為建筑科技進步與體制機制創新提供了新動能。為把握“雙區驅動”重大戰略機遇,有必要在綠色建筑發展領域用足用好特區立法權,創新建筑綠色發展理念和管理手段,增強措施的引導性,為推動城市高質量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率先實現碳排放達峰目標與碳中和愿景的有力支撐,為節能減排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
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向世界鄭重宣布,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量爭取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建筑行業是碳排放重點領域,隨著城市建設進程的推進,深圳新建建筑規模將繼續增長,同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建筑使用功能、空間環境品質要求日益提高,控制建筑能源資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壓力將進一步加大。為有效控制建筑領域能耗總量和強度,有必要深化和完善綠色建筑領域的立法工作,提升建筑能效、降低碳排放,推動深圳率先實現建筑領域碳排放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
(四)是解決建筑節能和綠色發展現實問題,進一步鞏固發展成果的需要。
當前我市深入推進建筑節能和綠色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表現為:一是綠色建筑體驗感和獲得感較弱,高品質綠色建筑項目較少,特別是居住建筑,基本為最低星級。對工業建筑,尚未要求全面實施綠色建設。此外,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背景下,人們對建筑環境的健康性能越發關注;二是政策及產業支撐不足。激勵措施形式單一,除財政補貼外,容積率獎勵、綠色金融、綠色保險支持方式仍在探索,尚未形成開發建設主體和使用者意愿的市場驅動,碳交易、綜合能效服務等市場化推動機制尚不完善;三是建筑綠色運行質量和能源利用效率不高。重建設輕運維現象仍然突出,綠色建筑運行責任主體不明確,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物業單位的責任邊界不清晰。納入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能效公示的建筑數量相對既有建筑總量以及大數據分析場景需求,覆蓋率偏低。對高能耗建筑缺乏有效管理措施,建筑節能改造推進困難;四是適應新技術發展的能力不足。綠色建筑智能化水平較低。BIM等新技術推廣和應用程度偏低。綠色建材認證和應用,市場接受度不高。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以綠色性能、建筑能效作為信用核心的新型監管體系尚未建立。目前,國家、省、市出臺的新型建筑工業化政策都是規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支持,難以有力約束建設各方的權責和規范行為。五是公眾參與度不高。在建筑和社區的建設、運維上,普通民眾參與度較弱,建筑和社區的高質量運行不僅需要完善完備的基礎設施,更需要管理者的積極宣傳和使用者的主動參與。建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綠色社區創建方式仍處于探索階段。六是區域間協調性不足。建筑、人、自然環境和城市要素之間的聯系亟待加強,將微觀的單體建筑與宏觀的城區規劃設計相結合,加強局部與整體的統籌考慮,開展能源、交通、環境、建筑、景觀、海綿等技術的集成應用,實現單體和區域資源效率的整體提升,有效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
二、《草案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八章八十五條,包括總則、綠色建筑、健康低碳、綠色城市、人才和產業、激勵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總則。除規定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以及政府職責外,還規定了綠色建筑發展的各項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經濟適用、以人為本、綠色低碳、健康環保、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公眾參與的基本原則。
(二)關于綠色建筑。主要規定了綠色建筑實行的等級管理制度,以及不同類型建筑應當執行的綠色建筑最低等級標準。市區主管部門和綠色建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保建筑在規劃、立項、建設、運營等全壽命期內均符合綠色建筑的相關要求,同時強化了建筑綠色性能保障和綠色建筑運行的主體責任。
(三)關于健康低碳。提出健康建筑和綠色建筑融合發展、推行健康建筑評價標識制度,并規定了健康建筑的技術應用、建設和運維的各項要求。規定建筑碳排放管理的具體措施,市主管部門提出本市建筑領域碳排放控制目標,建立建筑碳排放減量的相關制度和考核、評價體系,明確碳排放權交易、建筑能耗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的具體要求。明確了以裝配式為主的新型建筑工業化的實施和認定要求,加強預制部品部件管理,推廣一體化管理、智能建造和綠色建材。
(四)關于綠色城市。將綠色建筑外延從建筑單體向社區、城區擴展。針對綠色社區提出創建目標和工作機制,推動形成針對綠色基礎設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設的多方共建模式。針對綠色生態城區,明確了適用范圍、評價制度和規劃要求,加強區域能源、碳排放和信息化管理。
(五)關于人才和產業。強化人才和產業的驅動作用,鼓勵技術創新、產業培育和人才培養,是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的關鍵,因此本條例明確支持標準建設,要求主管部門通過項目示范、產品展示、技術交流、設計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居民對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新型建筑工業化的認識。
(六)關于激勵措施。主要規定了針對研究開發、生產應用建筑節能或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的優惠政策,鼓勵綠色金融、合同能源管理等創新模式,細化了針對建設、改造、購買、運行綠色建筑和符合實施綠色建筑發展的扶持政策及資金支持。
(七)關于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未按綠色發展相關規范和要求進行建設,竣工后未對室內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綠色建筑運行的,或其他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草案征求意見稿》的主要變通和創新
(一)以需求出發創新條文框架
《草案征求意見稿》在體例及框架上進行了重大改變,突破了《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等各省綠色建筑條例常規寫法,改變了以建筑的建設管理流程作為條文章節編排的順序,擴展了綠色建筑的外延和內涵。創新性提出“健康低碳”“綠色城市”“人才和產業”,將原有“章+條”的結構優化成“章+節+條”,增加了“健康建筑”、“低碳管理”、“新型建筑工業化”、“綠色社區”、“綠色城區”等方面要求,并鼓勵融合發展,呼應新時代綠色發展需求,凸顯了“以人為本”的核心、突出人才和產業地位,著眼于強化建筑全壽命期的管控,解決綠色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增加《草案征求意見稿》前瞻性、引領性和操作性,為深圳在工程建設領域深化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以更高層次拓展綠色內涵
1.以建筑綠色升級,推動可持續發展。全面提升現行綠色建筑的建設標準:特區內新出讓土地上的新建建筑,全部按照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一星級進行建設;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二星級進行建設;工業建筑全部按照節能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2.聚焦以人為本,提升建筑健康性能。在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人們對建筑環境的健康性能越發關注,深圳率先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明確提出了健康深圳建設要求,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戰略地位,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草案征求意見稿》繼續貫徹這一思路,創新將“健康建筑”單列一節加以強調。重點明確政府相關部門責任分工,改變目前推廣少、散、慢的問題,強化建筑設計和運營全過程中建筑物理性能、環境舒適性、健身設施和健身場所、全年齡段人文關懷、心理健康、物業服務管理等方面的全面提升,營造健康環境,完善健康保障,發展健康產業,提升居民健康水平。
3.以裝配式與新型工業化帶動建造綠色化。工程建造能力是國家實力的重要標志,推進以裝配式建筑為核心的新型建筑工業化是大幅提升工程建造能力、建設更高質量民生幸福城市的有力抓手。目前,國家、省、市出臺的新型建筑工業化政策都是規范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難以有力約束建設各方的權責和規范行為。本次《草案征求意見稿》的修訂完善,首次在立法層面上保障并明確裝配式建筑與新型工業化建筑的規劃和發展要求,填補了相關內容在立法層面的空白。
4.以綠色社區創建倡導綠色理念。綠色社區以廣大城市社區為創建對象,是綠色生活創建行動的重要一環。《草案征求意見稿》率先在國內通過立法確定“綠色社區”創建要求,明確了創建對象、創建主體、創建內容,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社區設計、建設、管理和服務等活動全過程。動員全民參與創建,以“綠色細胞工程”的星星之火燎起綠色城市全面建設之原,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營造宜居生活環境,推動社區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使生態文明理念在社區進一步深入人心。
5.創建綠色生態城區推動城市轉型質變。深圳市綠色建筑發展實踐已經由點到面,從建筑單體逐步向城區發展,根據發展需求,《草案征求意見稿》將“綠色生態城區”提升到立法層面,明確深圳綠色生態城區發展要求,提出重點片區全部按照綠色生態城區標準建設的要求,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推進重點區域建設,打造高質量發展高地和可持續發展先鋒,建設宜業宜居的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范例。綜合考慮土地利用、生態環境、綠色建筑、資源節約、綠色交通、信息化管理、綠色產業與經濟、綠色價值和本土文化,統籌推進城區建設,從城區規劃的更高角度引導城市建設模式和建筑業發展方式轉型升級。
(三)以更高標準推進高質量發展
1.堅持創新驅動作為城市綠色發展主導戰略。《草案征求意見稿》創新性的將“人才與產業”單列一章,與深圳作為“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創意之都”城市定位相銜接,進一步強化人才支撐作用,提高產業鏈創新能力,重點強調人才引進和培養,鼓勵綠色技術的創新研發、成果轉換和產業升級,支持企業參與標準建設,依托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契機,促進灣區人員、技術、信息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動。
2.實施建筑碳排放總量強度雙控。貫徹落實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部署,為深圳率先實現2030、2060年建筑行業碳達峰及碳中和奠定基礎。《草案征求意見稿》創新提出建立建筑碳排放管控工作機制,制定相關制度及考核、評價體系。重點研究建立建筑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制定和公布重點碳排放建筑名錄,進行碳排放配額分配,對重點碳排放建筑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監測和核查,同時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鼓勵開展超低碳和零碳建筑試點。
(四)以問題導向解決發展掣肘
1.加大節能和綠色性能保障。針對建筑節能和綠色性能感知度差,老百姓獲得感不強的問題,在充分總結綠色住宅使用者監督機制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草案征求意見稿》加強對房屋購買者監督權益保障,增設售房環節綠色性能展示以及質量保修責任。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要求強化室內環境和綠色性能的檢測、展示。加大綠色建材推廣應用,政府投資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優先使用綠色建材。鼓勵推廣綠色建筑質量責任保險,引入第三方保險機構,為綠色建筑增信,加強綠色建筑質量維保和風險管控。
2.強化綠色運行階段的管理。針對綠色建筑發展過程中,長期存在的“重建設、輕運行”痼疾,《草案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業主、使用者、物業單位等各方主體責任,強化綠色建筑運行主體的義務,將綠色運行管理由政府推動轉變為用能單位依法自覺履行。創新性要求建筑竣工驗收后兩年內取得綠色建筑標識的要求,各區主管部門按照一定比例開展綠色建筑運行后評估,強化政府動態監管。
3.激發市場主體作用。針對發展綠色建筑內生動力不足,制約城市高質量發展問題。《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激勵措施方面,大大加強了獎勵和政策扶持力度,形成組合拳,推動形成市場內生源動力。政策扶持范圍擴展到綠色建筑產業鏈上下游,通過綠色金融、稅收優惠解決產業和技術進步融資需求,同時將政策受益面,覆蓋到建設、改造、購買、運行綠色建筑各階段各主體,在傳統財政資金補貼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公積金貸款、容積率獎勵、綠色金融、提前預售等政策。
4.注重城市建成區功能提升。針對城市中老舊住宅小區基礎設施陳舊或不齊備、環境臟亂差,大量公共建筑能耗高等突出問題,《草案征求意見稿》針對城市基礎功能不完備的既有社區,提出了居民共建、環境優化和綠色基礎設施提升改造的發展方向。對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耗限額管理、碳排放核查等主要環節的制度設計進行了完善,對高消耗高排放建筑按照首年能源審計、次年強制節能改造分階段推進,同時創新性提出建筑內部能耗公示制度,強化建筑末端的節能管理。經評估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標準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優先納入綠色化改造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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