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01-20 3062
全文發布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廣東省綠色建筑設計規范》(DBJ/T15-201-2020)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市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貫徹執行《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和《廣東省綠色建筑設計規范》,積極組織推動民用建筑項目按照新國標進行設計和建設,促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
二、從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全市范圍所有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級(基本級)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占主導的公共建筑項目應當按照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三、加強綠色建筑建設過程各環節監管。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條例、設計規范的宣傳和引導工作。
一是強化施工圖設計文件管理和施工過程監管。2021年1月1日起,綠色建筑項目嚴格按照《廣東省綠色建筑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加強施工過程落實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廣東省綠色建筑設計規范》的管理。二是強化報建報監審查管理。各級職能管理部門要強化監管意識、責任意識,嚴格把關,對未納入“綠色”范疇的項目,不予辦理相關手續。三是加強竣工驗收管理。建設單位組織項目驗收時,要對項目是否符合《廣東省綠色建筑設計規范》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查驗,并應取得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四是加強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綠色建筑運行實行動態監管,引導項目申報運行標識。
四、加強統籌協調和各部門溝通協調工作。發改、財政等部門在項目立項、投資概算審核過程中,將綠色建筑費用計入項目投資;自然資源局在土地出讓、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過程中,對綠色建筑的等級要求進行審查核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相關業務部門的溝通協作,切實做好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工作。
五、對不按照規劃建設條件開展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建設的單位,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進行處罰。
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月13日
惠市住建函〔2021〕4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局,各有關單位: 《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通過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對建筑在項目立項、土地供應、工程造價、規劃建設審批、施工監管、竣工備案、運營改造和違法處罰等方面均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條文,細化了指導,明確了要求。請各單位積極貫徹落實《條例》,新建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按照規定的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為貫徹落實好《條例》精神,規范我市綠色建筑建設,明確執行標準和重點工作程序,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綠色建筑規劃建設要求,根據《惠州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2016-2035)》,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全市綠色建筑等級根據區域及項目類型進行劃分。 1.根據惠州市綠色建筑發展分區確定全市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其中,擴展區全面執行基礎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優化提升區、重點發展區全面執行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詳見《惠州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2016-2035)》第十二條及附圖4) 2.對全市綠色建筑重點區域提出高標準建設要求,其中,高性能綠色建筑示范區全面執行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綠色生態城區引導區內新建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應達到30%以上。(詳見《惠州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2016-2035)》第十二條及附圖5) 3.根據投資類型和項目類別提出高標準建設要求,其中,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計容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居住小區,政府投資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全面執行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詳見《惠州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2016-2035)》第十條) 二、全面落實綠色建筑全流程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綠色建筑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驗收等工作的實施。 1.設計單位依法按照規劃設計條件注明的綠色建筑要求進行設計,并編制綠色建筑設計說明或專篇。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依法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注明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綠色建筑等級的,應當重新審查。 3.施工單位依法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施工方案組織實施,并在施工現場依法公示綠色建筑等級及主要技術措施。 4.監理單位依法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5.工程檢測機構依法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對綠色建筑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6.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綠色建筑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依法載明所銷售房屋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措施,明確質量保修責任,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 7.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綠色建筑竣工驗收工作,確保新建綠色建筑項目滿足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不得出具合格報告。 8.物業服務單位在綠色建筑內開展物業服務工作,應依法對綠色建筑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的綠色建筑運行要求開展服務。 三、各縣(區)人民政府應落實條例要求,協調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科學技術、城鄉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四、相關規劃或規定對綠色建筑執行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關于印發〈惠州市綠色建筑量質齊升三年行動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惠市住建〔2019〕53號)即日起廢止。 如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科技教育科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月13日 全文發布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廣東省綠色建筑設計規范》(DBJ/T 15-201-2020)《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停止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評價工作的通知》(粵建科函〔2020〕82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做好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工作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 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新送審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嚴格按照《廣東省綠色建筑設計規范》(DBJ/T 15-201-2020)、《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等相關規范進行設計審查。 二、綠色建筑執行等級要求 2021年1月1日起,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基本級或以上進行建設;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按照高于最低等級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即為一星級或以上。 三、實施范圍補充說明 工業、科研用地范圍內的辦公樓、宿舍樓、實驗樓及以辦公、研發、展示等功能為主的研發樓等,應納入綠色建筑實施范圍。工業用地中的生產制造用房,應符合《工業建筑節能設計統一標準》(GB 51245-2017)要求。 民用建筑項目中獨立設置且單體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配套用房如門衛室、設備房、垃圾站等,可不納入綠色建筑實施范圍。 四、其它事項 (一)相關規劃或者規定對綠色建筑執行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二)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按現行《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執行。 (三)《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綠色建筑量質齊升三年行動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東建節能〔2018〕27號)于2021年1月1日廢止。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31日 惠市住建函〔2020〕1111號
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的通知
附件2:惠州市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2016-2035).pdf
專項規劃全文下載提取碼: s3ne
關于明確我市綠色建筑執行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嚴格開展綠色建筑建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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