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通知丨廣東省惠州大亞灣經開區進一步推進大亞灣區裝配式建筑工作通知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10-15 3253
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 關于進一步推進大亞灣區裝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19〕10號,下稱《實施意見》)和《惠州市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2018-2025)》要求,推動我區裝配式建筑工作的發展,逐步提高我區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完成市住建局制定的考核目標和任務,在惠州市住建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全面推廣裝配式建筑,嚴格落實《實施意見》要求,對《實施意見》發布前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取得土地劃撥決定書的項目按以下要求分類實施∶(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含PPP項目,下同)及集中式保障性住房的項目,如未取得項目立項文件,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二)社會投資新建建筑項目(包括計容積率建筑面積5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廠房、研發用房,計容積率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項目),在 2021年6月4日前未完成總平面圖及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審查,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為優化我區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管理,提升裝配式建筑設計質量,我區將全面開展裝配式建筑預評價工作。裝配式建筑預評價是指為鼓勵裝配式建筑的實施和推廣,組織專家依照國家或省現行的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對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資料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價意見的工作。建設單位應注重落實主體責任,保障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工程質量,配合開展裝配式建筑專家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從"惠州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名錄"中抽取。根據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2019)的規定,裝配式建筑項目設計階段應進行預評價,為不影響項目進度,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前組織申請裝配式建筑預評價。對《實施意見》明確規定應采用裝配式建筑但建設條件相對特殊(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或結構安全等問題)的部分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通過專家論證裝配式建筑的可行性,專家意見明確提出不適宜采用裝配式建筑的項目,可按一般建造方式開展建設。為優化裝配式建筑項目全流程監管體系,市住建局制定了《惠州市裝配式建筑項目監督管理工作指引》,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細化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報批報審流程,實現裝配式建筑實施全過程閉環監管。各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應參照《惠州市裝配式建筑項目監督管理工作指引》開展和配合裝配式建筑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單位在施工許可前攜《惠州市裝配式建筑專家意見執行情況審查表》和《本區域當年新開工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信息》,在竣工驗收前攜《惠州市裝配式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專篇說明》到區住建局辦理備案手續。本通知自 2021年6月4日起實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徑向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規劃建設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