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推送│東莞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工作要求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0-11-20 3332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辦〔2017〕103號)、《關于印發〈東莞市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2020—2025)〉的通知》(東建節能〔2020〕1號),推動全市裝配式建筑規范、健康發展,結合前期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現將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及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一、2020年12月31日前,在土地招拍掛公開出讓成交和城市更新的地塊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財政投資民用建筑項目超過1萬平方米的,應實施裝配式建筑。2021年1月1日起,在土地招拍掛公開出讓成交和城市更新的地塊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財政投資民用建筑項目超過5000平方米的,應實施裝配式建筑。公開掛牌出讓地塊項目以成交(掛牌截止)時間為準,城市更新等協議出讓地塊項目以土地出讓合同(協議)簽訂時間為準。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出讓和劃撥的地塊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新出讓地塊招拍掛公告、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的選址意見書等相關資料中備注實施裝配式建筑的要求。各鎮街(園區)負責在土地出讓方案落實轄區內出讓地塊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的要求。上述財政投資項目僅限于使用了財政資金且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要求的項目。財政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有關內容。二、建設單位應遵照項目地塊用地規劃條件、出讓合同、選址意見書等文件按我市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開展項目預評價并組織實施。項目在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應注重模數化、標準化研究,選擇適合實施裝配式建筑的結構體系,保證裝配式建筑的可實施性。三、項目中以下新建建筑,可自愿探索選擇合適的裝配式建筑技術,不作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一)項目建設用地內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的單棟建筑。(二)項目建設用地內配建的非獨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設施(包括物業服務用房、設施用房、社區服務中心、文化活動室、托兒所、幼兒園、公交站場、停車場、垃圾房、構筑物等)、非獨立成棟的宿舍。(三)衛生類和教育類項目中,除辦公樓、宿舍樓之外的建筑。(四)其他交通、市政、園林類建筑,文物、宗教、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類建筑。四、建造技術特殊、造型復雜、多功能混合的單棟建筑,確因技術條件受限,無法滿足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評價要求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方案設計之后準備相關論證資料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并經專家技術論證后,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價要求。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加強對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指標落實情況及施工現場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抽查,從嚴查處有關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