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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推送 | 東莞市住建局:精裝修造價每平米不超過2000元!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0-07-08     4104

東莞市住建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住房預(銷)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近期東莞部分區域商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漲幅較大的實際問題,《通知》要求總建面3萬㎡及以下的須一次性申請預售;同一幢(棟)每套住宅均價相差幅度不宜超過20%;分期申報銷售價格的,每幢(棟)申報均價應不高于本項目對上一期同類型商品住房申報均價的5%(含);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實行精裝修交付的,住宅戶內精裝修工程每平方米造價原則上不超過2000元/㎡




原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住房預(銷)售管理的通知

各園區、鎮(街)住房規劃建設局、市場監管分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針對近期我市部分區域商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漲幅較大的實際問題,為落實“房住不炒”定位精神以及“一城一策”相關工作要求,切實加快住房有效供應,保持住房價格平穩,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發展,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8號令)、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銷售

(一)2020年8月1日起,申請預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含前期已辦過預售和首次辦理預售的項目),總建筑面積3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須一次性申請預售;總建筑面積30000平方米以上但剔除地下室面積后不足30000平方米的,須一次性申請預售;總建筑面積30000平方米以上分期申請預售的,每期申請預售的建筑面積須不少于30000平方米,尾期建筑面積低于30000平方米的須一次性申請預售。申請現售的商品住房項目,分期規模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開發企業應合理安排建設工期和銷售計劃,確保商品住房按期按量上市銷售,加快形成市場實際供應。

二、加強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指導

(一)開發企業應根據項目成本費用、稅費、利潤等因素合理確定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價格。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一次性或分期申請預售(或現售)的,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銷售價格,同一幢(棟)每套住宅均價相差幅度不宜超過20%。首期首次申報銷售價格的,每幢(棟)申報均價應不高于前三個月屬地鎮街(園區)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均價的10%(含);分期申報銷售價格的,每幢(棟)申報均價應不高于本項目對上一期同類型商品住房申報均價的5%(含)。屬地鎮街(園區)前三個月同類型新建商品住房申報銷售價格數量較少或出現價格異常情況的,參照周邊房價水平相當的鎮街(園區)的房價申報情況,合理確定申報價格。高于規定上浮幅度的,須提交《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構成情況表》(樣式見附件1)及書面情況說明。對高于規定上浮幅度進行申報又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暫停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

(二)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的住房類型積分為兩類:多高層住宅和低層住宅(地面建筑層數4層及以下),并按交付標準分為精裝修住宅和毛坯住宅。

(三)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實行精裝修交付的,住宅戶內精裝修工程每平方米造價原則上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超過以上標準的須提交第三方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評估報告,并在銷售現場向購房人進行公示,作為買賣雙方日后處理涉及住宅戶內精裝修標準及質量糾紛的參考依據。

三、加強商品住房項目銷售監管

(一)加大力度打擊捂盤惜售行為。開發企業取得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后,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對于建設工程形象進度已達預售標準(或已具備現售條件)、無正當理由不申請辦理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的商品住房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向開發企業發出《行政告知書》(樣式見附件2),督促其限期辦理預(現)售手續,否則將予以通報批評,預售商品房項目預售款使用列入C級監管,新開工項目暫停辦理工程建設相關手續,同時將相關情況抄送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貸款銀行,建議加強貸款管理。

(二)嚴格規范商品住房認購行為。商品住房嚴格實行購房實名制,認購后不得擅自更改購房者姓名。無真實有效的認購書及定金繳納證明材料的,開發企業不得以房屋已被認購為由不對外銷售。購房人認購商品住房后,未在約定時間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認購應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應當公開銷售。住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大巡查檢查和聯合執法力度,對于未將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通過簽訂虛假商品房認購書等方式囤積房源、擾亂市場的違規行為及時開展調查,視情節采取責令限期整改、暫停網上簽約備案等措施。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通知相關規定與《關于進一步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管理的通知》(東建房〔2020〕3號)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發展和改革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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