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19-11-05 4423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辦法><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建科〔2017〕77號),現組織開展第二批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申報條件。
(1)擁有10個以上裝配式建筑開發、設計、施工龍頭企業和3個以上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以及50萬平方米以上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其中,至少1個項目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
(2)制定了裝配式建筑近期(3年)、中遠期(5年)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明確(到 2020年,新建裝配式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不低于20%及以上),發展思路可行,工作任務飽滿,有明確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工作計劃合理。
(3)在裝配式建筑通用技術體系、標準規范、標準化設計、標準化部品部件使用、工程總承包、建筑信息化等方面有一定推進措施。
(4)有較為完善的裝配式建筑質量監管機制和保障措施。
(5)有較為完善的裝配式建筑人才培養機制。
(6)本地區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近3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各類質量事故。
(7)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2.建設任務。
(1)按期完成申報書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2)每年至少1個裝配式建筑項目達到國家標準《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A級及以上。
(3)積極引導工程總承包、房地產開發等單位牽頭加快發展完善企業技術體系,形成企業技術體系聯合體。技術體系發展應充分融合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發展要求,形成適合本地氣候及資源環境和人文要求的裝配式綠色建筑技術體系。
(4)借鑒深圳、北京等地經驗,編制本地保障性住房標準圖集及相關標準、工法等,逐步形成以平面及立面標準化帶動部品部件標準化及設計、生產、施工安裝、使用和運行維護標準化技術體系發展路徑。
(5)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占比逐年上升。
(6)加大力度培養裝配式建筑人才,建立實訓基地,開展技術講座、專家研討會、技術競賽等培訓活動。
1.申報條件。
申報主體是由政府主導創建設立的,為推動裝配式建筑全產業鏈發展的工業園區或裝配式建筑產業園區。具體申報條件包括:
(1)具有一定土地規模,制定了裝配式建筑專項發展規劃及可落實的鼓勵扶持政策。
(2)編制園區裝配式建筑近期(3年)、中遠期(5年)發展規劃,明確建設思路、建設目標、建設任務和保障措施,目標、計劃的可操作性強。
(3)園區內裝配式建筑企業應涵蓋裝配式建筑設計、生產、施工、裝配式裝修、裝備制造、建材生產、科技研發等類型4種及以上。
(4)園區管理規范,具有完善的現代管理制度和出園產品質量監管體系,園區內企業市場信譽良好,近3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各類質量事故。
(5)園區設有裝配式建筑實訓基地,開展人才培養、技術講座、專家研討會、技術競賽等交流培訓活動。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2.建設任務。
(1)按期完成申報書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2)園區類產業基地每年組織開展至少1次裝配式建筑培訓交流活動。
(3)以園區裝配式建筑企業技術體系和產品為基礎,推廣應用園區裝配式建筑成套技術體系。
(4)園區積極推進裝配式建筑企業全產業鏈發展、集群式發展,帶動綠色建材發展,引導帶動產業基地企業形成以技術體系發展為紐帶的企業聯合體。
1.申報條件。
申報主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裝配式建筑相關產業的企業,但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業等不單獨參評。具體申報條件包括:
(1)業務范圍應涵蓋裝配式建筑設計、生產、施工、房地產開發、裝備制造、科技研發等2種及以上,鼓勵具有工程總承包資質企業申報,僅具備裝配式建筑單項業務的企業原則上不予申報。
(2)按照國家標準《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設計、施工類企業應承擔過10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且至少1個裝配式建筑項目達到A級及以上;部品部件生產類企業產品應用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裝備制造類企業成套生產線年投產不少于10條(或年生產不少于12條);房地產開發類企業開發完成10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裝配式建筑項目年開工面積占總開工面積10%以上,且至少1個裝配式建筑項目達到A級及以上;科技研發類企業應具備科研業務相關資質證明,且主持過3項及以上的國家或省部級裝配式建筑相關科研項目,對區域裝配式建筑發展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3)具有先進、成熟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設計類企業應熟練掌握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施工類企業應具備成熟工藝工法。
(4)管理規范,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市場信譽良好,近3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各類質量事故。
(5)編制裝配式建筑發展近期(3年)、中遠期(5年)工作方案,明確建設思路、建設目標、建設任務和保障措施,目標、計劃可操作性強。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2.建設任務。
(1)按期完成申報書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2)企業類產業基地形成企業專用裝配式建筑成套技術體系、產品系列和管理體系,在專業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市場推廣和企業運行方面形成科學高效的運行機制。
(3)按照國家標準《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企業類產業基地3年至少承擔(或產品應用、科研技術轉化)3個A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筑項目。
(4)積極開展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咨詢等管理模式。
(1)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申報主體填寫《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請表》(附件1)和《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報書(內容要點)》(附件2),報當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園區類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的申報主體填寫《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園區類)申請表》(附件3)和《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申報書(內容要點)》(附件5),報當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企業類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的申報主體填寫《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企業類)申請表》(附件4)和《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申報書(內容要點)》(附件5),并將企業(園區內裝配式建筑相關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相關證書一并報當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3)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建科〔2017〕77號文件規定的有關要求,對申請示范的城市和企業(園區)進行評審。
(一)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名單及相關材料(每省限申報示范城市2個以內,園區類產業基地1個以內,企業類產業基地6個以內)。推薦材料包括: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函、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蓋章后的申請表、專家評審意見、申報書、其他相關材料等(A4紙打印)。
(二)我部委托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復核各省(區、市)推薦的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報送材料,必要時組織專家和有關管理部門對推薦的城市和產業基地進行集中復核。
(三)復核通過的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名單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認定后公布。
(四)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的建設周期為5年,應該在5年內完成建設任務。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于2019年11月20日前(以郵戳時間為準)將推薦材料(紙質版1份,電子版刻錄光盤1份)寄送我部標準定額司,逾期不予受理。
聯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郵編:100835,聯系電話:010-58934561。
來源:住建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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