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2-10-11 2109
10月3日,住建部等5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階段性緩繳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通知》,明確: 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應繳納的各類工程質量保證金,自應繳之日起緩繳一個季度,建設單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 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落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廳(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定經濟增長、穩定市場主體的決策部署,現就做好階段性緩繳工程質量保證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應繳納的各類工程質量保證金,自應繳之日起緩繳一個季度,建設單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對于緩繳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施工單位應在緩繳期滿后及時補繳。補繳時可采用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函(保險)的方式繳納,任何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 二、各地要認真落實工程質量保證金緩繳政策,加強對緩繳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落地。 三、各地要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質量保修責任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履行保修事項,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對緩繳政策實施中未履行保修責任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請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主管部門于2023年1月10日前將本地區階段性緩繳政策落實情況(緩繳金額等)分別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國家鐵路局綜合司 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延伸閱讀 9月30日,工信部等3部門聯合發布公告,決定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實施緩繳等政策,并全面推行保函(保險)。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定經濟增長、穩定市場主體的決策部署,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部分涉企保證金實施緩繳等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在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施工企業暫緩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政策到期后,鼓勵各地區結合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實際情況,根據需要適當延長緩繳期限。 二、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 對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應繳納的各類工程項目質量保證金,自應繳之日起緩繳一個季度。 三、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保證金 對按規定允許保函(保險)替代的保證金項目,企業均可用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函(保險)的方式繳納,任何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對部分涉企保證金實施緩繳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將涉企保證金實施緩繳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特此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22年9月29日 9月26日,人社部等4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2022年9月起,進一步擴大社保緩繳政策實施范圍。 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到期后,可允許企業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人社廳發〔2022〕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落實好《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要求,切實發揮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效果,促進保市場主體保就業保民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地區)可根據本地區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社會保險基金狀況,進一步擴大緩繳政策實施范圍,覆蓋本地區所有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使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惠及更多市場主體。 二、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到期后,可允許企業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提供社保繳費查詢、出具繳費證明時,對企業按照政策規定緩繳、補繳期間認定為正常繳費狀態,不得作欠費處理。企業緩繳期間,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已依法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繳費狀態認定為正常繳費。同時,要主動配合當地相關部門,妥善處理與職工落戶、購房、購車以及子女入學資格等政策的銜接問題。 四、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特點,提高宣傳的針對性和精準度,確保政策“應知盡知”。通過適時發布緩繳數據信息、采訪報道企業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政策實施效果宣傳。 五、要進一步優化經辦服務,對符合緩繳政策要求的市場主體,積極主動對接,分類做好服務保障。要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加強數據共享,簡化辦事流程,實現企業“即申即享”,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配合,更好發揮工作合力,促進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取得實效。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2年9月19日 關于保證金 目前,工程建設領域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類保證金依然會占用企業流動資金,且占用時間較長。 關于保證金,前兩年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到了2021年,湖北又將比例由3%將至1.5%。有效減少建筑業企業資金占壓,補充流動資金,減少銀行貸款,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廣推行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保險保函三種形式的履約保證制度。進一步為建筑業企業減負,企業資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機械設備、技術研發、人員培訓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中小微企業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34號)明確: 將投標保證金征收標準由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降為1%; 工程質量保證金征收標準由保證金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降為1.5%。 近年來,工程招投標領域改革不斷深化。各地陸續明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1 早在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于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按銀行保函的方式繳納。根據《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廈門、云南、浙江等地紛紛出臺了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約保證保險、投標保證保險、投標銀行保函、綜合保險等。 2 2018年7月2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目的是要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 大力推行投標擔保。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鼓勵將投標人參與圍標串標及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納入投標保函的索賠條件,規范招投標秩序。招標人到期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著力推行履約擔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承包單位提供履約保函。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應當實行履約保函。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嚴格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工作要求,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對于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3 2019年,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正式發布《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建市【2019】68號),明確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對于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業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 4 2020年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提出六方面20條具體舉措,強化為市場主體服務,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其中多項與公共資源交易密切相關。 《實施意見》提出,要加快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在線審批,圍繞工程建設、教育、醫療、體育等領域,集中清理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市場準入方面對企業資質、資金、股比、人員、場所等設置的不合理條件,列出臺賬并逐項明確解決措施、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限。《實施意見》還要求降低小微企業等經營成本。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 四大亮點: 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六部門聯合發文力推,齊抓共管! 支持多個擔保保證人開展業務,保證公平競爭!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是“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 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住建部聯合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共同發文(建市【2019】68號)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 1、現金保證金:嚴禁將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退還。 2、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 3、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招標人到期不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保函的,應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5、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6、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全面公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工程業績、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擔保相關信息。 此前我們對全國30個省市保函政策進行了整理匯總,30個省級規定歸類如下: 來源:住建部、工信部、人社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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