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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編制技術導則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18-11-09     2879

廣東省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編制技術導則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Special Planning’s Compilation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in Guangdong Province

(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建科〔201777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等裝配式建筑發展政策要求,指導各地編制本地區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推動全省裝配式建筑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部署,本導則編制組經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吸取國內外先進經驗,在反復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本導則。

本導則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 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 分片與分類5 指標要求6 生產基地布局7 規劃成果。

本導則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

本導則屬首次編制,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至: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聯系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流花路85號廣東省建筑工程集團綜合樓7樓,郵政編碼:510010)。

本導則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

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省建科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審查人:











    


  

1    1

2    2

3 基本規定 4

4 分片與分類 5

5 指標要求 7

6 生產基地布局 8

7 規劃成果 9

附錄A 廣東省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 11

附錄B 分區指標要求列表 12

附錄C 文本編制大綱 13

附錄D 指標分解方法 15

附錄E 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與各層級規劃銜接圖 17

 


1 總  則

1.0.1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建科〔201777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做好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根據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廣東省各地級以上市及縣(縣級市)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1.0.3 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應堅持目標導向、因地制宜、科學布局、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原則。

1.0.4 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國民經濟發展規劃

1.0.5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編制除遵循本導則外,尚應符合法律、法規現行相關標準和政策的規定。


2 術  語

2. 0.1 裝配建筑面積比例 Prefabricated Building Area Ratio

裝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積占新開工建筑的建筑面積的比例

2.0.2 裝配率 Prefabrication Ratio

單體建筑±0.000標高以上的承重結構、圍護墻體和分隔墻體、裝修與設備管線等采用預制部品部件的綜合比例。

裝配率的計算方法以住建部相關技術文件為準。

2.0.3 產能 Capacity

規劃編制區域內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年生產的預制構件、建筑部品的數量

2.0.4 分區 Division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空間布局和行政管理格局,以鄉鎮行政邊界、縣(市、區)行政邊界和各類工業園地域邊界為基礎,劃定的裝配式建筑發展指標管理的基本范圍。為方便與城鄉規劃銜接,宜參考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劃定。

2.0.5 編制單元 Unit

根據所屬分區內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現狀基礎和規劃建設用地布局情況,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為基礎,以主次干道、鐵路、河流等為邊界劃定的明確裝配式建筑發展指標要求的地塊。

2.0.6 (細化)地塊  Block

規劃用地強度賦值的基本單位地塊劃分時應考慮保持用地性質的完整性和協調性;與土地權屬相關,便于土地出讓;考慮土地價值的區位差異;兼顧交通疏散和消防通道等要求,每一地塊必須與一條以上城市道路或街坊支路相毗鄰。

2.0.7 建筑信息模型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以建筑工程項目的各項相關信息數據作為基礎,建立起三維的建筑模型,通過數字信息仿真模擬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實信息。

 

2.0.8 工程總承包(EPC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3 基本規定

3.0.1 專項規劃由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聯合編制。

3.0.2 地級以上市應編制本市的專項規劃,由規劃組織編制主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縣級市)的專項規劃,由規劃組織編制主體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專項規劃成果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等部門備案。

3.0.3 專項規劃經批準后,應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實施;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3.0.4 專項規劃經批準后,應將裝配式建筑的相關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將專項規劃中確定的各層次發展目標和指標要求等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中

3.0.5 專項規劃應分析區域的裝配式建筑發展基礎、條件和趨勢,綜合考慮各類裝配式建筑技術的協調發展。

3.0.6 專項規劃應明確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等關系。

3.0.7 專項規劃應確定分、分步和分類實施計劃,有條件的地區可細化規劃分區、制定年度實施計劃。

3.0.8 專項規劃應合理劃定分區、編制單元和(細化)地塊,并明確各層級的目標要求和指標要求。

3.0.9 專項規劃應從區域定位、建筑類型及建筑規模等方面明確裝配式建筑的實施范圍。鼓勵農村自建房采用裝配式建筑。

3.0.10 專項規劃應將上一層次制定的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規劃區域內各級目標分區。市域層次的專項規劃應明確所轄縣裝配式建筑發展的目標任務。

3.0.11 專項規劃應明確裝配式建筑在土地出讓、三舊改造、城市更新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中的相關要求。

3.0.12 專項規劃期限一般為十年,可根據實際發展情況滾動修編,宜每五年進行一次修訂。


4 與分類

4.1 分片規劃

4.1.1 專項規劃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片規劃,采用分區、編制單元和(細化)地塊三級地域劃分體系,有條件的地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編制區域劃分。

4.1.2分區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產業空間布局行政管理格局和地理氣候等因素劃分

4.1.3 編制單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空間布局和行政管理格局,按以下要求進行劃定:

1. 結合自然地理界線;

2. 結合行政區劃;

3. 結合路網格局;

4. 結合土地利用的內在關聯性;

5. 編制單元應保持適宜的用地規模,每個編制單元面積一般不宜大于5平方公里

4.1.4(細化)地塊應根據所屬編制單元內實際情況,并結合土地利用及城市建設情況,統籌考慮以下因素進行劃分:

1. 以編制單元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細化)地塊劃分為基礎,可合理組合但不得打破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基本地塊;

2. 以編制單元內的主次干道、鐵路、河流等自然、清晰邊界為界線;

3. 新建建筑類型、建筑功能和投資主體等因素。

4.2 分類規劃

4.2.1 專項規劃應按投資主體、建筑類型和建筑規模等制定分類實施方案

4.2.2 保障性住房項目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與其他項目應執行不同的發展要求,政府投資項目應帶頭發展裝配式建筑,且發展要求應嚴于其他項目

4.2.3 各地區推廣裝配式建筑,宜優先推廣標準化生產程度高的建筑類型。

4.2.3 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積極推廣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業廠房建造中優先采用裝配式鋼結構建筑;在風景名勝區及園林景觀、仿古建筑等領域,倡導發展現代裝配式木結構建筑;在農房建造中積極推廣輕鋼結構建筑;在臨時建筑(含工地臨時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積極采用可裝配、可重復使用的部品部件。

4.2.4 建筑規模超過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宜采用裝配式。各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推廣裝配式的建筑規模

 


5 指標要求

5.0.1 專項規劃的指標可分為控制性指標和鼓勵性指標:

1. 控制性指標:指規劃區內必須滿足的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主要包括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分布區域和裝配率等;

2. 鼓勵性指標:指規劃區內鼓勵滿足的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主要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推行工程總承包(EPC)、部品部件生產示范基地和示范項目、裝配式保障實施制度和政策等。

5.0.2 專項規劃應依據國家及省相關要求確定裝配式建筑的面積比例、分布區域和裝配率等控制指標,且不得低于上一層次規劃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的低限要求

5.0.3 (細化)地塊內新開工建筑的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應根據所屬規劃編制單元的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建筑用途、投資主體等因素合理確定,且不得低于上一層次規劃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的低限要求

6 生產基地布局

6.0.1 裝配式建筑宜根據建筑類型合理選擇建造方式,積極推廣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裝配式鋼結構建筑和現代裝配式木結構建筑。

6.0.2 各地市宜綜合考慮地區中遠期發展規劃和推廣技術體系,合理確定新建建筑需求指標和各類構配件及部品部件需求指標,并按照在實際需求基礎上略有提高的原則確定產能。

6.0.3 以需求為導向,根據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的服務范圍,合理規劃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的建設規模,合理安排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的產能,避免產能過剩。

6.0.4 堅持以優勢互補、區域協調為原則,因地制宜的布局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的類型。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的布局要結合各地市已有的工業園區統籌考慮,充分利用原有廠區和已有工業園區,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基地宜選址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公用事業完備、就業方便的區域。

6.0.5 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布局服務半徑應適中,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基本以150公里為服務半徑,其中鋼結構及木結構生產基地的服務半徑可擴大至300公里

6.0.6 尚未建成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的市應根據本市裝配式建筑產能分析結果,合理建設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也可與周邊有裝配式建筑生產基地的城市建立合作關系。

 

7 規劃成果

7.0.1專項規劃成果包括文本、圖紙和說明書。

7.0.2文本主要內容包括:

1. 規劃目的、原則、依據、范圍、期限等;

2. 裝配式建筑總體發展目標和定位;

3. 裝配式建筑總體發展戰略、技術路線、實施范圍及方案;

4. 分區劃分及指標要求:規劃分區劃分和各階段指標要求;

5. 編制單元劃分及指標要求:

6.(細分)地塊劃分及指標要求:(細分)地塊劃分列表指標要求;

7. 生產基地布局規劃;

8. 分期建設規劃

9. 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10. 文本編制格式詳見附錄C

7.0.3圖紙應包括:

1. 區位圖;

2. 土地利用現狀圖;

3. 土地利用規劃圖;

4. 規劃分區區劃及目標分解圖;

5. 規劃編制單元區劃及目標分解圖;

6. (細化)地塊區劃及目標分解圖;

7. 生產基地布局圖

8. 分期實施規劃圖。

7.0.4說明書主要內容包括:

1. 規劃范圍、規劃目的、規劃主要依據和原則、規劃期限、法律效力及其他事項的說明;

2. 裝配式建筑發展回顧、現狀分析以及存在的問題;

3. 裝配式建筑總體發展目標、定位、重點工作、發展戰略及技術路線說明;

4. 分區的劃分情況說明;規劃分區內新建建筑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的情況說明;

5. 編制單元的劃分情況說明;各編制單元內新建建筑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的情況說明;

6. (細化)地塊的劃分情況說明;各(細化)地塊內新建建筑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的情況說明;各(細化)地塊的控制性指標和鼓勵性指標要求的情況說明;

7. 生產基地布局情況說明;

8. 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7.0.5專項規劃成果文件的形式及要求:

1. 書面成果:文本及圖紙均采用A3幅面,封面注明規劃名稱、編制單位和編制時間,其中圖紙采用彩色打印;

2. 電子數據成果:文字采用WordPDF格式;圖紙采用JPGCAD格式。

 


附錄A 廣東省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

 

附表A-1 廣東省裝配式建筑推進分區劃分

市別

年末常住人口

(萬人)

推進類別

廣州

1350.11

重點推進地區

深圳

1137.87

珠海

163.41

汕頭

555.21

佛山

743.06

順德

253.53

惠州

475.55

東莞

825.41

中山

320.96

江門

451.95

韶關

293.15

中心城區:

積極推進地區

其他地區:

鼓勵推進地區

河源

307.35

梅州

434.08

湛江

724.14

茂名

608.08

肇慶

405.96

清遠

383.45

揭陽

605.89

汕尾

302.16

鼓勵推進地區

陽江

251.12

潮州

264.05

云浮

246.05

數據來源:廣東省2016年統計年鑒

 

 

附表A-2 廣東省裝配式建筑推進分區發展目標

推進地區

2020年發展目標

2025年發展目標

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

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

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

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

重點推進地區

20%

50%

35%

70%

積極推進地區

15%

30%

30%

50%

鼓勵推進地區

10%

30%

20%

50%

 

 

 


附錄B 分區指標要求列表

附表B XXX(縣)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分區指標要求列表

專項規劃類型:市  縣(縣級市

分區序號

備注及說明

裝配式建筑指標要求(低限要求)

裝配式建筑的面積比例

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

裝配率低限要求

裝配式建筑重點工作推進制度

示范項目數量

2018

2020

2025

2018

2020

2025

2018

2020

2025

2018

2020

2025

2018

2020

2025



































注:1. 本表格中★的指標為控制性指標;無★的指標為鼓勵性指標

    2. 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刪減表格所列鼓勵性指標。



附錄C 文本編制大綱

C.1總則

C.1.1規劃目的

C.1.2規劃原則

C.1.3規劃依據

C.1.4規劃范圍

C.1.5規劃期限

C.1.6 實施方案

C.1.7 法律效力

C.1.8 其他規定

C.2裝配式建筑的總體發展目標和定位

C.2.1 裝配式建筑的總體發展目標

C.2.2 裝配式建筑的總體發展定位

C.3裝配式建筑的總體發展戰略及技術路線

C.3.1裝配式建筑的總體發展戰略

C.3.2裝配式建筑的總體技術路線

C.3.3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方案

C.3.4 裝配式建筑重點工作和政策措施推進計劃

C.4規劃主要內容

C.4.1規劃分區劃分及基本要求列表

C.4.1.1規劃分區區劃圖

C.4.1.2規劃分區指標要求列表

C.4.2規劃編制單元劃分及基本要求列表

C.4.2.1規劃編制單元區劃圖

C.4.2.2規劃編制單元的指標要求列表

C.4.3規劃(細分)地塊劃分及指標要求

C.4.3.1規劃(細分)地塊區劃圖

C.4.3.2規劃(細分)地塊指標要求列表

C.4.4 生產基地布局規劃

C.4.4.1生產基地布局規劃

C.4.4.2生產基地布局規劃圖

C.4.5 分期建設規劃

C.4.5.1 分期建設規劃

C.4.5.2分建設規劃圖

C.5專項規劃保障措施

C.5.1 工作機制

C.5.2 技術支撐

C.5.3 資金保障

C.5.4 政策制度

 


附錄D 指標分解方法

 

D.0.1 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分解計算方法:

1. 編制單元內各(細分)地塊的裝配式建筑比例計算公式:

(細分)地塊的裝配式建筑比例=(細分)地塊的裝配式建筑面積÷(細分)地塊的新開工建筑面積×100%

2. 規劃編制單元裝配式建筑比例計算公式:

規劃編制單元的裝配式建筑比例=規劃編制單元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規劃編制區的新開工建筑面積×100%=∑(地塊的裝配式建筑面積÷(細分)地塊的新開工建筑面積×100%

3. 規劃分區裝配式建筑比例計算公式:

規劃分區的裝配式建筑比例=規劃分區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規劃分區的新開工建筑面積×100%=∑(規劃編制單元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規劃編制單元的新開工建筑面積×100%

4. 地級以上市及縣(縣級市)裝配式建筑比例計算公式:

地級以上市及縣(縣級市)的裝配式建筑比例=地級以上市及縣(縣級市)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規劃編制區的新開工建筑面積×100%=∑(規劃分區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規劃分區的新開工建筑面積×100%

D.0.2 產能估算分解計算方法:

1. 編制區內各(細分)地塊的產能估算計算公式:

(細分)地塊的產能=產能轉換系數×各地塊和細分地塊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裝配率

2. 規劃編制單元產能估算計算公式:

規劃編制單元的產能=產能轉換系數×規劃編制單元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裝配率=∑(產能轉換系數×各(細分)地塊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裝配率)

3. 規劃分區產能估算計算公式:

規劃分區的產能=產能轉換系數×規劃分區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裝配率=∑(產能轉換系數×規劃編制單元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裝配率)

4. 地級以上市及縣(縣級市)產能估算計算公式:

地級以上市及縣(縣級市)的產能=產能轉換系數×地市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裝配率=∑(產能轉換系數×規劃分區的裝配式建筑面積×裝配率)

 


附錄E 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與各層級規劃銜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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