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動態丨河北雄安三部門印發《雄安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綠色建筑發展前置綠色信貸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2-04-15 15930
關于印發《雄安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綠色建筑發展前置綠色信貸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雄安新區各縣支行;國家開發銀行河北雄安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北雄安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河北雄安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河北雄安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北雄安分行,各城市商業銀行河北雄安分行,容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容城邢農商村鎮銀行,中銀富登村鎮銀行:為有效解決信貸投入和綠色建筑認定期限錯配問題,保證綠色建筑項目及時享受綠色信貸差異化優惠政策,進一步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能力,中國人民銀行雄安新區營業管理部聯合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局、改革發展局制定了《雄安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綠色建筑發展前置綠色信貸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附件:雄安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綠色建筑發展前置綠色信貸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附件
雄安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綠色建筑發展前置綠色信貸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信貸投入和綠色建筑認定期限錯配問題,保證綠色建筑項目及時享受綠色信貸差異化優惠政策,進一步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能力,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指導意見》《河北雄安新區規劃綱要》《河北雄安新區總體規劃(2018-2035年)》《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18〕1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修訂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19〕326號)、《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銀發〔2021〕142號)、《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發改環資〔2019〕293號)、《雄安新區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雄安政字〔2021〕46 號)等相關政策制度,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按照《雄安新區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雄安政字〔2021〕46號)要求,雄安新區規劃范圍內城鎮新建建筑(含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全面執行國家、省及新區綠色建筑標準。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貸款"是指金融機構面向雄安新區范圍內,發放給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專項用于承建規建部門認定為綠色建筑項目的貸款。服務于綠色建筑項目上下游企業的供應鏈融資貸款,符合《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發改環資〔2019〕293號)要求的,納入綠色信貸管理范疇;符合普惠小微企業貸款要求的,納入普惠小微企業貸款管理范疇。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前置綠色信貸認定"是指為支持雄安新區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有效解決信貸投入和綠色建筑認定期限錯配問題,使綠色建筑項目及時享受綠色信貸差異化優惠政策,將綠色建筑貸款的綠色信貸認定環節前置至項目建造階段。第五條 高點定位,標準先行。對標碳達峰、碳中和"雙碳"目標及雄安新區綠色生態宜居新城區功能定位,構建與新區發展相匹配的綠色信貸配套支持體系,統籌引領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及金融服務持續優化。第六條 政府引領,市場主導。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建筑行業綠色發展相關政策及標準,引導和規范綠色建筑發展。金融機構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按照法治化、市場化、商業可持續原則,合理滿足綠色建筑融資需求,最大限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第七條 創新驅動,融合發展。從雄安新區實際出發,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及服務。結合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專項行動,進一步推動綠色發展理念深入人心,推動建筑業和金融業融合發展、合作共贏。第八條 完善機制,防范風險。完善相關監管機制,加強對綠色建筑和綠色信貸認定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綠色建筑貸款違約風險,防止出現綠色建筑項目杠桿率過高、資本空轉和"洗綠"等問題,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第九條 綠色建筑信貸重點支持領域為近零能耗建筑、達到綠色建筑星級標準的綠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裝配式建筑、既有建筑節能和綠色化改造、物流綠色倉儲、綠色建造、綠色建材、綠色建筑施工、建筑節能服務等屬于綠色建筑范疇的項目。(一)近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是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適的室內環境,并提高人們居住、工作和生活環境的質量,更是為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舒適生活的需求,包括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二)綠色星級建筑。新建綠色建筑的設計和建造,達到國家、省和雄安新區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達到一星級及以上既有建筑綠色改造標準,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達到二星級及以上既有建筑綠色改造標準。(三)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包括太陽能光熱利用,太陽能光伏利用,地表水(源)冷熱源利用,污(中)水冷熱資源利用,淺地層(中深層)巖土冷熱資源利用,空氣冷熱資源利用和生物質能利用等,應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標準。(四)裝配式建筑。裝配式建筑是用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預制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現代木結構建筑等,相關建筑須符合國家標準。(五)既有建筑節能及綠色化改造。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的既有建筑進行節能及綠色化改造,改造完成后相關技術指標符合國家建筑節能及綠色改造評價標準要求。(六)物流綠色倉儲。物流倉儲場所的建筑建設、運營及改造活動,須按照國家綠色建筑相關規范、標準設計建設或改造,并達到國家相關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水平標準。(七)綠色建造。綠色建造應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劃、設計、施工、交付的建造全過程,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創新,采用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排放、提高效率、保障品質的建造方式,充分體現綠色化、工業化、信息化、集約化和產業化的總體特征,應符合國家綠色建造相關標準。(八)綠色建材。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內可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應符合國家綠色建材相關標準。(九)綠色建筑施工。在保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減少對環境負面影響的施工及生產活動,應符合國家綠色施工相關標準。(十)建筑節能服務。在保證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以降低其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為目的,提供服務與管理的經濟活動的相關主體總和。包括提供設計咨詢、評價認定、認證推廣、能源管理、物業運營等服務內容。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雄安新區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負責∶(二)開展綠色信貸金融統計工作,對各金融機構綠色信貸統計進行管理引導。(三)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和優化符合綠色建筑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綠色建筑項目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綠色信貸成本。(四)對符合本辦法第五章綠色信貸前置認定標準的綠色建筑項目納入綠色信貸管理范疇。(五)依據本辦法開展綠色信貸前置相關工作,指導各金融機構向上級申請綠色信貸優惠政策。(二)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標準體系,確定綠色建筑的等級、技術要求等。(三)對符合條件的綠色建筑項目設計方案,進行綠色建筑星級預評價備案登記。(四)指導監督建設單位,嚴格按照雄安新區規劃以及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建設綠色建筑項目。(五)項目竣工后,督導項目單位及時按照綠色建筑驗收相關標準規范進行竣工驗收,按照住建部《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開展綠色建筑認定和標識相關授予工作。(一)跟蹤研究產業規劃、區域規劃、中央和雄安新區支持政策及產業發展形勢,研究、制定支持雄安新區綠色建筑發展的相關政策。(二)審核建設單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綠色建筑等級、技術以及節能減排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等內容。(一)建立和優化符合綠色建筑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綠色建筑項目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綠色信貸成本。(二)服務于綠色建筑項目上下游企業的供應鏈融資貸款,符合綠色信貸、普惠小微企業貸款要求的,有差別化優惠政策的須嚴格落實;未有相關優惠政策的,要積極向上級行爭取。(三)監督建設單位進行綠色建筑的評價與認定,對星級預評價備案登記的項目進行現場核查,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綠色建筑支持領域及準入條件認定綠色信貸,及時將核查結果、綠色建筑標識備案登記結果及綠色信貸認定等文件報送人民銀行進行備案。(四)項目竣工驗收時不符合綠色建筑認定標準的,各金融機構應按照第五章要求,完成相關退出操作。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擬申請綠色信貸前置認定的綠色建筑項目,需滿足《雄安新區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雄安政字〔2021〕46號)所規定的綠色建筑星級標準要求。第十五條 擬申請綠色信貸前置認定的綠色建筑項目,需取得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局備案的星級綠色建筑預評價登記函,并由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后報送人民銀行備案。第十六條 人民銀行引導各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前置認定,做好綠色信貸金融統計工作。第十七條 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與項目設計不符或1年內仍未認定為綠色建筑的,前置綠色信貸認定需相應退出。第十八條 建筑項目未能完成認定而需退出的,金融機構需取消該項目所涉貸款的綠色信貸認定并按照人民銀行要求在綠色信貸金融統計中予以剔除,并于剔除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數據剔除說明及清單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同時,須返還已享受的綠色信貸差別化政策優惠。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相關操作的,人民銀行視情節嚴重,可對該金融機構予以約談、通報、暫停認定資格等處罰。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雄安新區營業管理部、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局、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負責制定和解釋。第二十一條 如遇政策調整或職責分工變化,應于10個工作日內通知各相關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雄安新區營業管理部負責對本辦法實施修訂。第二十二條 各金融機構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綠色建筑前置綠色信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