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08-19 3436
全文如下
市裝配式建筑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關于補充明確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及調整裝配率計算要求的通知
為推動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高質量發展,穩步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辦〔2017〕103號)相關要求,結合《關于開展裝配式建筑項目預評價工作的通知》(東建節能〔2020〕3號,下稱“《預評價通知》”)、《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東建節能〔2020〕4號,下稱“《實施范圍通知》”)等配套政策的施行情況及工作經驗,現對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及裝配率計算要求做補充說明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實施范圍的補充說明
(一)2020年12月31日前,新出讓地塊項目(含招拍掛、集體流轉等出讓形式)、城市更新、舊地塊重啟建設等新建非財政投資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以地塊容積率上限值計算,下同),應實施裝配式建筑。2021年1月1日起,新出讓地塊項目(含招拍掛、集體流轉等出讓形式)、城市更新、舊地塊重啟建設等新建非財政投資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應實施裝配式建筑。公開掛牌出讓地塊項目以成交(掛牌截止)時間為準;集體流轉等協議出讓地塊項目以土地出讓合同(協議)簽訂時間為準;舊地塊重啟建設的以建設規劃條件批準時間為準。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建財政投資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應實施裝配式建筑,以項目立項時間為準。
二、對工業類、居住類項目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的調整
(一)工業類項目單體地上建筑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以工程規劃許可證數據為準,下同)的廠房、倉庫,規劃高度在60m以下(含60米)的不作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單體地上建筑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廠房、倉庫,規劃高度在60m以上的納入裝配式建筑評價范圍,項目開展裝配式建筑預評價時,建筑主體結構樓板全部采用“成型鋼筋網+裝配式模板”時,裝配率計算“水平結構預制部品部件應用比例”評分項可得20分。工業廠房建筑鼓勵優先采用裝配式鋼結構技術。
(二)工業類項目采用《預評價通知》附件2-3“東莞市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細則三”開展裝配式建筑預評價的,廠房、倉庫建筑的計容建筑面積,可不計入項目應采用水平預制構件面積數量的計算基數。
(三)工業類、居住類項目內配建的教育用途建筑按《實施范圍通知》中教育類項目的要求執行。
三、對裝配率計算項的調整與補充說明
(一)《預評價通知》附件2-3“東莞市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細則三”中要求的項目應采用的水平預制構件面積是指預制構件的凈面積,不包括預制構件間連接部分的后澆混凝土面積。
(二)工業類、教育類、衛生類項目宿舍樓規劃高度在50米及以下的,建筑結構標準層范圍(除架空層、結構轉換層、避難層、設備層、屋面層之外的樓層)房間水平結構全部采用預制構件時,裝配率計算“水平結構預制部品部件應用比例”評分項可得20分。上述宿舍樓建筑也可按《預評價通知》附件2-3“東莞市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細則三”原規定要求執行。
(三)工業類、教育類、衛生類項目宿舍樓規劃高度在50米及以下的,外圍護墻采用高精度砌塊砌筑(薄砌薄抹工藝)時,裝配率計算“非承重圍護墻非砌筑墻體應用比例”評分項可得5分。
(四)廚房、衛生間、干式工法施工、全裝修要求按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條文說明執行。
四、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發布之前已召開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價要求論證會的項目,按論證會專家結論執行。
(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涉及的事項按原《預評價通知》、《實施范圍通知》規定執行。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8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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