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1-05-10 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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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和習近平總書記對深圳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樹立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全面綠色轉型為引領,以綠色低碳發展為關鍵,圍繞建筑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目的任務,提升科技創新能力,促進我市建筑領域實現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措施。
推動綠色建筑更高質量發展,計劃到 2025 年,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高星級綠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達 50%。持續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作,重點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節能改造,促進節能服務市場發展。集中對一批高能耗、低能效的建筑實施節能改造,降低建筑碳排放。積極開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試點示范,探索適合深圳地區的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技術路徑和相關技術發展,進而提高建筑低碳節能工作的效果。通過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綠色生產示范項目的資助,以點帶面,推動行業綠色生產,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
(一)鼓勵發展高星級綠色建筑。對獲得綠色建筑高星級標識,且具有良好的社會、環境、經濟效益及引領示范效應的項目給予資助。
執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按照建筑面積,二星級運行標識每平方米資助 40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 300 萬元;三星級運行標識每平方米資助60 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 400 萬元。資助金額均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 4%。
執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按照建筑面積,二星級標識每平方米資助 70 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 500 萬元;三星級標識每平方米資助 100 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 700 萬元。資助金額均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 4%。
執行《綠色建筑評價標準》(SJG47-2018),按照建筑面積,金級運行標識每平方米資助 60 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 400 萬元;鉑金級運行標識每平方米資助 70 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500 萬元。資助金額均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 4%。
(二)推動超低能耗建筑項目建設。對達到現行國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標準,具有良好的社會、環境、經濟效益及引領示范效應,且被認定為國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最高補貼 150 元,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上限為 500 萬元,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 4%。
(三)支持既有建筑實施節能改造。支持既有建筑(含公共機構等)實施節能改造。經節能量審核,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受益面積每平方米資助 30 元;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10%(含)至20%(不含)的,受益面積每平方米等比對應資助15 至 30 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300 萬元,資助金額不超過改造成本的 40%。
(四)支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綠色生產示范項目。對符合國家、廣東省或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綠色生產相關標準實施技術改造升級,經主管部門評定獲得綠色生產評價為三星級的深圳市預拌混凝土企業,按照項目改造升級投資總額(不含土建)的20%給予資助,一次資助金額不超過 50 萬元。
(五)支持綠色建筑創新。對獲得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的項目給予獎勵,其中一等獎獎勵 100 萬元, 二等獎獎勵 70 萬元,三等獎獎勵50 萬元。
二、大力發展以裝配式建筑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業化
大力推進裝配式建筑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業化創新示范,提高建造水平、建造品質,打造一批裝配式建筑精品工程,培育一批具備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裝配式建筑品牌企業,打通深圳市裝配式建筑全產業鏈,提升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水平,推動新型建筑工業化成為深圳建筑工程領域的主要建設模式。
(六)鼓勵裝配式建筑項目創新示范。對符合裝配式建筑相關標準要求建設并竣工,經主管部門評定為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按其獲評示范項目的等級給予資金資助。獲評為國家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按建筑面積,國家AAA 級每平方米資助 100 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 800 萬元;國家 AA級每平方米資助 80 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 500 萬元。獲評為廣東省或深圳市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按建筑面積,國家或廣東省 AAA 級、或深圳市評分90 分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資助80 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 500 萬元;國家或廣東省 AA 級、或深圳市評分 80 分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資助 60 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200 萬元。廣東省、深圳市示范項目獲評為國家示范項目后可予以補差。
(七)支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建設。對經主管部門批準授予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稱號,并在基地建設示范期內通過年度評估的深圳企業給予獎勵。國家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獎勵 100 萬元,廣東省、深圳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獎勵 50 萬元。廣東省或深圳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獲評為國家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后可予以補差,同一企業獲廣東省、深圳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的僅獎勵1 次。
通過對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領域的項目予以認定并給予資金資助,以點帶面,大力扶持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行業的發展,提高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水平,培育行業骨干企業,鼓勵建筑廢棄物減排和使用綜合利用產品,促進和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與強化行業管理,實現建筑廢棄物處置工作可持續發展。
(八)培育具備示范引領作用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推動綜合利用設施高標準建設運營。對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率不低于 95%,綜合利用產品納入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目錄,設施建設運營符合深圳市相關標準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評定為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生產類示范項目,單個項目資助 200 萬元,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專項費用支出的 30%。
(九)打造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應用類示范項目,加快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推廣應用。對總建筑面積 2 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建類項目、總面積 2 萬平方米以上的道路橋梁類項目、沿軸線方向投影面積 5000 平方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類項目,已應用的綜合利用產品列入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且在適用工程部位的使用比例≥90%,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評定為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應用類示范項目,單個項目資助200 萬元,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專項費用支出的 30%。
(十)大力扶持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行業發展,推動建筑廢棄物高質量、高效率資源化利用。對年設計處理建筑廢棄物能力達到50 萬噸以上(含本數),綜合利用產品經認定且納入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目錄的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綜合利用產品的實際應用量,每綜合利用 1 噸建筑廢棄物最高資助20 元,其中綜合利用的建筑廢棄物數量按照綜合利用產品認定證書上的值進行計算。
加大建筑信息化技術推廣應用,以信息技術驅動建設領域創新發展,積極開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示范項目建設,建成一批信息化水平高的建筑工程,為新城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數據基礎和技術支撐。
(十一)鼓勵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和示范推廣。制定BIM 技術應用示范項目認定辦法,對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相關 BIM 標準和要求建設并竣工,經市主管部門評定為 BIM技術應用示范項目,按其獲評的示范階段給予資金資助:獲評為設計、施工單階段應用示范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 10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 50 萬元;獲評為設計-施工階段全應用示范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20 元,單個項目資助上限為100 萬元。設計、施工單階段應用和設計-施工階段全應用示范不予重復資助。
推進綠色生態城區建設,鼓勵全市重點區域及具備條件的區域按照綠色生態城區相關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從城區規劃的更高角度引導城鄉建設綠色、低碳發展。推行綠色物業管理,引導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加強科學管理,積極開展以節能、節水、垃圾分類、環境美化、污染防治為主要內容的綠色物業管理活動。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推廣作用的宜居環境范例項目,改善人居環境,增強老百姓獲得感和幸福感。
(十二)開展綠色生態城區建設。引導重點區域或符合條件的區域,在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筑、環境、交通、產業配套等方面,按照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運營,通過國家或深圳市綠色生態城區評價的項目,給予單個綠色生態城區一星級資助 800 萬元,二星級資助 1000 元,三星級資助 1200萬元。
(十三)鼓勵企業開展綠色物業管理。對獲得深圳市級綠色物業管理評價標識,且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及示范效應的物業項目,按照《綠色物業管理項目評價標準》(SJG50),一星級資助5 萬元,二星級資助 10 萬元,三星級資助 20 萬元,總資助額不超過前一年度物業管理費總額的 20%。同一項目獲得更高星級標識的,申請資助額度應當扣減之前已申請相應等級標識的資助金額。
(十四)提升人居環境。對獲得中國人居環境范例獎的項目7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對獲得廣東省宜居環境范例獎的項目一次性獎勵10 萬元。
激發市場活力,充分調動社會和企業積極性參與到高質量標準編制和標準示范項目建設中來,每年度發布優秀標準不少于 10部,進一步提升深圳工程建設標準國際化水平,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標準協同融合發展,打造標準實施示范建設示范案例,推進工程建設和城市建設高質量發展。
(十五)鼓勵制定高質量、國際化工程建設標準。主導制定工程建設相關國際標準,單個項目資助 100 萬元;參與制定工程建設相關國際標準,單個項目資助 50 萬元;主導制定“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工程建設區域性標準,單個項目資助 70 萬元;參與制定“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工程建設區域性標準,單個項目資助35 萬元;主導制定工程建設國家相關標準,單個項目資助50 萬元;主導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單個項目資助 40 萬元;主導制定工程建設團體標準,單個項目資助 20 萬元。
(十六)鼓勵開展標準實施重點項目建設。圍繞重點創新領域適用國家、本市及國際相關先進標準達到示范項目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或參照國家相關政策開展本市工程建設類標準創新基地建設項目,單個項目給予不超過 300 萬元的資助,且工程項目不超過建安工程費用的 3%、標準創新基地項目不超過總投入的30%。
通過專項資金對科技示范工程、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科技合作創新平臺、重要建設科技獎項進行扶持,激發本市工程建設行業科技創新活力,推動科技創新能力提升。
(十七)鼓勵發展建設科技示范項目。對科技示范工程給予500 萬元的資金資助,且不超過工程建安工程費用的 3%。對粵港澳大灣區及國際科技合作創新平臺,給予創新平臺總投入 30%的金額資助,且單項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項目總投入金額以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十八)支持項目申報重要建設科技獎項。對獲得華夏建設科學技術獎的項目,特等獎獎勵金額為 50 萬元,一等獎獎勵金額為30 萬元,二等獎獎勵金額為 20 萬元。獲得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項目,獎勵金額為 50 萬元。
通過扶持科研開發與研究,激發本市工程建設行業科技創新活力,做好建筑領域綠色創新技術支撐,推動建筑科技創新能力提升。
(十九)加強建筑領域綠色創新研究。鼓勵我市高校院所、企業、社會組織加強建筑領域科研開發和研究。對研究成果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創新性強,擁有核心專利產品和自主知識產權,通過查重、查新檢測的項目,按照不超過研究投入的 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二十)扶持評價機構開展標識評價。對主管部門認可的評價機構按規定開展綠色建筑標識評價,以宗地為單位,每宗地資助1 個標識。本市評價機構實施的綠色建筑評價,單個項目資助4 萬元;對主管部門認可的本市外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定的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對申報單位按規定支出的評價標識費用單個項目予以最高4 萬元資助。對主管部門認可的評價機構按規定開展綠色生態城區標識評價,單個綠色生態城區項目評價資助 30 萬元。
(二十一)本措施規定的支持政策與深圳市其他支持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二十二)本措施涉及支持條款執行范圍結合我市年度工作重點確定,具體以當年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涉及支持項目具體條件,具體以配套文件及當年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涉及支持比例和限額均為上限,實際支持比例和金額受年度資金預算總量控制。
(二十三)本措施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解釋。因工程建設事業發展變化需要補充或取消扶持措施的,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十四)本措施自 XXX 年X 月 X 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
附件:扶持項目支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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