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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綠色建筑促進辦法》3月1日起施行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19-02-27     4207

山東省綠色建筑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公共建筑。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綠色建筑引導、激勵機制,推動綠色建筑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科技、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和宣傳,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和裝配式建筑等內容,并確定各類新建建筑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七條 綠色建筑按照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的技術應用水平,由低到高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3層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采用國家和省規定的綠色建筑標準。其中,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城鎮新區應當按照綠色生態城區標準進行規劃、建設,推動綠色建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第八條 需要審批、核準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九條 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規劃條件、建設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等有關指標,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建設條件編制建筑設計方案。有關部門在審查建筑設計方案時,對不符合規劃條件、建設條件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以及采取的綠色技術措施等內容,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專篇。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降低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施工單位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采取綠色建造措施,降低資源、能源消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止噪聲污染、工地揚塵等,其所需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綠色建筑標準,采取抽查、抽測等方式,對建筑質量責任主體和建筑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竣工驗收不得通過。

  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測評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當責成有責任的單位進行整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以及技術措施、節能設施的保修期限和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在銷售合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在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對空調通風、電氣和智能控制、給排水等系統進行綜合效能調適,保證各系統協調運行,達到設計要求。

  第十八條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室內外環境維護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和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系統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水、電、燃氣、供暖和空調系統分戶、分項計量;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水、電、燃氣等可實現遠程讀數記錄;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排放達標;

  (五)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規范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九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建筑外圍護保溫系統、建筑用能系統、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節能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符合綠色建筑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綠色建筑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技術措施發揮實際效果。

第四章 技術推廣應用

  第二十一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推廣應用自然通風、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建筑智能化等先進適用技術。

  第二十二條 鼓勵建設能效水平高于現行建筑節能標準的低能耗建筑,降低建筑的采暖、制冷能耗需求。

  第二十三條 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鎮居住建筑、農村社區以及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筑,應當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項目應當優先使用淺層地熱能進行供暖、制冷。鼓勵其他建筑項目使用淺層地熱能進行供暖、制冷。

  第二十四條 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要求建設地下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庫,配建的附屬用房應當盡量利用地下空間。

  第二十五條 建設用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應當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當采用雨污分流技術。

  第二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材料標識制度,指導開展綠色建筑材料標識工作。

  建筑材料生產企業可以自愿向第三方機構申請綠色建筑材料標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以及標識體系開展標識工作。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使用獲得認證標識的綠色建筑材料。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工程,應當優先使用獲得認證標識的綠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建筑材料生產企業利用建筑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再生建筑材料。

  建筑的基礎墊層、圍墻、管井、管溝、擋土坡等部位,鼓勵使用再生建筑材料。建筑工程范圍內的道路、地面停車場等應當優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二十八條 鼓勵綠色建筑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與產品。

  新建裝配式建筑應當實行全裝修。裝飾裝修工程應當與主體結構施工、機電設備安裝等協同進行。

  第二十九條 新建城鎮民用建筑,其規劃條件、建設條件應當明確裝配式建筑比例、裝配率、評價等級等要求。

  第三十條 鼓勵農村民用建筑結合地域特點、氣候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墻體材料、外墻保溫技術、節能門窗和太陽能、生物質能、空氣能、地熱能等綠色建筑技術產品。

第五章 引導激勵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研究開發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研究開發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發生的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資金,重點用于下列工作:

  (一)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與推廣;

  (二)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相關標準制定;

  (三)高星級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清潔能源取暖、綠色生態城區(鎮)等示范;

  (四)裝配式建筑項目、產業基地及區域示范;

  (五)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宣傳、公共信息服務。

  第三十三條 對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的,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采用裝配式外墻技術產品的建筑,其預制外墻建筑面積不超過規劃總建筑面積3%的部分,不計入建筑容積率;

  (二)居住建筑采用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供應熱水的,其用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核算建筑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應的建筑能耗量;

  (四)公共建筑達到綠色建筑標準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五)新建民用建筑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的,按照有關規定折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第三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

  建設單位可以單獨或者會同設計、施工、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自愿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使用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資金的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鼓勵企業和相關機構開展綠色建筑咨詢服務,健全綠色建筑技術服務體系。

  第三十五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經批準可以采取邀請招標等方式發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降低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對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銷售合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如實載明綠色建筑等級等相關內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筑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省工商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9年1月23日印發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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