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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關注丨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4-01-09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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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號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屆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孫志洋

2023年12月27日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加強建筑節能管理,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建筑節能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是指民用建筑。

  第三條  發展綠色建筑和實施建筑節能應當遵循節約資源、因地制宜、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發展和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發展和建筑節能的重大問題,制定工作目標,完善政府節能目標考核評價相關工作機制,為綠色建筑發展和建筑節能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相關活動,完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公共服務體系,做好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相關法律政策、科學知識的宣傳工作。

  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或者確定的管理機構具體開展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本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建筑行業協會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開展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的宣傳培訓、技術推廣、信息交流、咨詢服務、信用建設等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水平。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優秀建筑評選活動時,將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情況納入相關評選指標。

  第七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市、區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開。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在總體布局、建筑朝向、綠地設置中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綠化覆蓋率、綠色建筑等級目標等因素。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裝配式建筑要求。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轄區內確定一定區域,創建、發展綠色生態城區,明確其綠色建筑指標和布局要求,實現二星級以上的高星級綠色建筑規模化發展,推動實施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裝配式建筑、區域建筑能效提升等項目,全面提升綠色建筑發展和建筑節能水平。

  綠色生態城區具體區域范圍在區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中確定。

  第九條  除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有更高要求外,新建建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綠色建筑標準,其中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二)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超低能耗建筑的節能標準進行建設;

  (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可再生能源系統;

  (四)管理部門對建造方式有要求的,符合國家和省、市推廣裝配式等建筑工業化建造技術的相關要求。

  鼓勵社會投資項目建設高星級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以及零碳建筑。

  第十條  對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并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節能報告應當包括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相關章節,明確項目執行的建筑節能標準,確定綠色建筑等級目標。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應當將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成本費用列入投資估算。

  第十一條  對實施星級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后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向相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并出具建筑工程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相應等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運營,在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申報、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書面承諾,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星級綠色建筑等級預評價。

  對實施裝配式建造方式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和審查階段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并出具建筑工程按照國家或者地方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書面承諾,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或者委托第三方開展裝配式建筑等級預評價,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裝配式建筑項目評價。

  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星級綠色建筑或者裝配式建筑等級預評價。

  第十二條  本市推廣應用綠色建材,逐步提高綠色建材在綠色建筑中的使用比例。政府投資的建筑應當使用綠色建材。

  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綠色建材產品生產、認證、采信應用等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鼓勵采用集中空調系統的公共建筑應用高效儲能、蓄冷、數字化管控平臺、裝配式高效制冷機房等技術設施,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第十四條  綠色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綠色建筑標識管理有關規定申報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綠色建筑標識申報由項目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提出,鼓勵設計、施工和咨詢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申報。

  第十五條  新建綠色建筑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向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人等移交的資料應當包括綠色建筑等級和關鍵技術指標、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技術措施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信息、綠色建筑運行維護要求等內容。

  第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市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的建設和管理,與市發展改革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新建、改建、擴建和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同步設計、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前款規定的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確保建筑用電分項計量裝置正常運行,并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向市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傳送相關能耗數據。

  第十七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建立健全建筑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供電、供氣、供水等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建筑用電、用氣、用水分類統計數據報送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超過建筑能耗限額并經能源審計、具備節能改造條件的既有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應當實施節能改造。

  除歷史文化保護建筑外,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改造后建筑的整體性能或者所涉及部位的熱工性能和能效指標應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城市更新、城鎮老舊小區使用財政資金改造時,應當同步實施綠色化改造(含節能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單獨設置綠色化改造專篇,明確綠色化改造措施,提升小區綠色低碳水平。

  鼓勵既有建筑在保證建筑結構和供電、供氣、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加裝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示范項目的資金支持政策。

  對建設、購買、運行綠色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綠色化改造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共同組織實施以下激勵措施:

  (一)因采取墻體隔熱、保溫、防潮、遮陽、隔聲降噪等綠色建筑技術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

  (二)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的綠色建筑,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可以按照不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3%的比例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三)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的外墻面積可以按照不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3%的比例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同一建設項目不得重復適用前款規定的各項容積率激勵措施。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以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星級綠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上浮。

  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為星級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項目提供支持。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推廣能效貸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權質押貸款、碳減排貸款等信貸產品。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將參與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相關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行等單位的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開展信用評價,采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對獲得政府表彰、獎勵或者被評為示范項目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項目,可以將參與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活動的相關單位列為守信激勵實施對象。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9日公布的《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4年1月2日印發


詳見閱讀原文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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