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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規范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國家標準《零碳建筑技術標準》公開征求意見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3-07-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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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國家標準《零碳建筑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18日。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zhangshicong01@126.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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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1.0.1 為實現國家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標,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營造健康舒適的建筑室內環境,發展可再生能源和零碳能源建筑應用,引導建筑和以建筑為主要碳排放的區域逐步實現低碳、近零碳、零碳排放,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與既有改造的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與區域的設計、建造、運行和判定。

1.0.3 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與區域的設計、建造、運行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術 語

2.0.1 低碳建筑 low carbon building

適應氣候特征與場地條件,在滿足室內環境參數的基礎上,通過優化建筑設計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符合本標準第3.2.13.2.2條規定的建筑。

2.0.2 近零碳建筑 nearly zero carbon building

適應氣候特征與場地條件,在滿足室內環境參數的基礎上,通過優化建筑設計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符合本標準第3.2.33.2.48.4.6規定的建筑。

2.0.3 零碳建筑 zero carbon building

適應氣候特征與場地條件,在滿足室內環境參數的基礎上,通過優化建筑設計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建筑蓄能,在實現近零碳建筑基礎上,可結合碳排放權交易和綠色電力交易等碳抵消方式,符合本標準第3.2.5條或8.4.7條規定的建筑

2.0.4 全過程零碳建筑 whole process zero carbon building

在滿足零碳建筑技術指標的基礎上,通過采用低碳建材、低碳結構形式和材料減量化設計,可結合碳排放權交易和綠色電力交易等碳抵消方式,建筑建材、建造和運行全過程的總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建筑。

2.0.5 基準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用于計算建筑降碳率的標準比對建筑。

2.0.6 區域district

以居住、辦公、醫療、商業、教學等功能為主且具有清晰物理邊界的地理范圍。

2.0.7 低碳區域 low carbon district

綜合考慮區域內的建筑及周邊環境、能源結構、市政基礎設施、交通等因素,優化區域規劃設計和運行管理,統籌降低區域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區域內的可再生能源、蓄能、碳匯,實現年運行碳排放符合本標準第3.3.1條規定的區域。

2.0.8 近零碳區域 nearly zero carbon district

綜合考慮區域內的建筑及周邊環境、能源結構、市政基礎設施、交通等因素,優化區域規劃設計和運行管理,統籌降低區域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區域內的可再生能源、蓄能、碳匯,實現年運行碳排放符合本標準第3.3.2條規定的區域。

2.0.9 零碳區域 zero carbon district

綜合考慮區域內的建筑及周邊環境、能源結構、市政基礎設施、交通等因素,優化區域規劃設計和運行管理,統籌降低區域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區域內的可再生能源、蓄能、碳匯,可結合碳排放權交易和綠色電力交易等碳抵消方式,實現年運行碳排放量不大于零的區域。

2.0.10 基準區域 reference district

用于計算區域降碳率的標準比對區域。

2.0.11 建筑碳排放強度building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intensity

在設定計算條件或實際運行條件下,年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生活熱水、電梯、插座與炊事等終端能耗和建筑本體及周邊可再生能源系統發電量,按碳排放因子換算為碳排放量后,兩者的差值與建筑面積的比值。

2.0.12 建筑降碳率building carbon dioxide reducing ratio

基準建筑碳排放強度和設計建筑碳排放強度的差值,與基準建筑碳排放強度的比值。

2.0.13 區域人均碳排放量 district carbon emissions per capita

設定計算條件或實際運行條件下,用于滿足區域自身功能而產生的區域碳排放量與區域總人數的比值。

2.0.14 區域降碳率district carbon dioxide reduction ratio 

基準區域碳排放量和設計區域碳排放量的差值,與基準區域碳排放量的比值。

2.0.15 直接碳排放direct carbon emissions

建筑與區域運行階段用于滿足功能需求的直接燃燒化石能源帶來的碳排放。

2.0.16 間接碳排放indirect carbon emissions

建筑與區域運行階段的外購電力、外購熱力、外購冷力等產生的碳排放。

2.0.17 隱含碳排放embodied carbon emissions

建筑使用的建材生產與運輸、建筑建造、建筑拆除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

2.0.18 碳抵消 carbon offset

用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源和增加溫室氣體吸收,用來實現補償或抵消其他排放源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活動。建筑或區域碳抵消可通過綠色電力交易、碳排放權交易等非技術措施實現。

2.0.19 綠色電力 green power

在生產電力的過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為零或趨近于零的電力。

2.0.20 綠色電力交易 green electricity trade

用以滿足電力用戶購買、消費綠色電力需求,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的電力中長期交易。

2.0.21 碳排放權交易 carbon trade

履約機構、非履約機構或個人通過交易的方式獲得或出售碳信用產品,從而促進全社會溫室氣體減排、控制全社會碳排放總量的市場機制。

2.0.22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

用于量化導致二氧化碳排放的生產或消耗的活動系數,表示單位材料或單位能源消耗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數。例如每單位化石燃料燃燒所產生的二氧化碳 排放量、每單位購入使用電量所對應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2.0.23 光伏建筑一體化 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BIPV

光伏發電設備作為建筑材料或構件應用于建筑上的形式,也稱建筑集成光伏發電系統。

2.0.24 電氣化率 electrification rate

終端電力能源消費與區域終端全部能源消費的比值。

2.0.25 碳匯 carbon sink

在劃定的范圍內,綠化、植被從空氣中吸收并存儲的二氧化碳量。

技術指標

3.1 室內環境參數

3.1.1 建筑主要功能房間室內熱濕環境參數應符合表3.1.1規定。

3.1.1筑主要房間室內熱濕環境參數

室內熱濕環境參數

冬季

夏季

溫度(

≥20

≤26

相對濕度(%

≥30

≤60

注:冬季室內相對濕度不參與設備選型和能效指標的計算。

當嚴寒地區不設置空調設施時,夏季室內熱濕環境參數可不參與設備選型和能效指標的計算;當夏熱冬暖和溫和地區不設置供暖設施時,冬季室內熱濕環境參數可不參與設備選型和能效指標的計算

3.1.2 居住建筑主要功能房間的室內新風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的規定。公共建筑的新風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的規定。


3.2 建筑碳排放指標

低碳建筑

3.2.1低碳居住建筑的建筑碳排放強度應不高于表3.2.1規定的限值。

3.2.1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強度限值(kg CO2/m2 a)


嚴寒地區

寒冷地區

夏熱冬冷地區

夏熱冬暖地區

溫和地區

低碳建筑

23

21

21

23

18

3.2.2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標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建筑降碳率應符合表3.2.2-1的規定;

3.2.2-1低碳公共建筑降碳率

氣候區

嚴寒

地區

寒冷

地區

夏熱冬

冷地區

夏熱冬

暖地區

溫和

地區

建筑降碳率

≥40%

≥35%

≥30%

建筑碳排放強度應不高于表3.2.2-2規定的限值。

3.2.2-2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強度限值(kg CO2/m2 a)

建筑類型


氣候區


小型辦公

建筑

大型辦公

建筑

小型酒店

建筑

大型酒店

建筑

商場建筑

醫院建筑-醫技綜合樓

學校建筑-教學樓

嚴寒地區

23

25

30

35

65

55

15

寒冷地區

21

25

30

40

68

55

16

夏熱冬冷

21

28

33

43

75

60

20

夏熱冬暖

23

30

36

45

85

65

25

溫和地區

18

22

28

30

63

45

13

Ⅱ 近零碳建筑

3.2.3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強度應不高于表3.2.3規定的限值。

3.2.3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強度限值(kg CO2/m2 a)

氣候區


太陽輻照量等級

嚴寒地區

寒冷地區

夏熱冬冷地區

夏熱冬暖地區

溫和地區

14

13

/

/

/

15

14

/

16

12

16

16

16

17

13

/

/

17

/

14

3.2.4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標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建筑降碳率應符合表3.2.4-1的規定;

3.2.4-1近零碳公共建筑降碳率

氣候區

嚴寒

地區

寒冷

地區

夏熱冬

冷地區

夏熱冬

暖地區

溫和

地區

建筑降碳率

≥55%

≥50%

≥45%

建筑碳排放強度應不高于表3.2.4-2限值的規定。

3.2.4-2 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強度(kg CO2/m2 a)

氣候區

太陽輻照量等級

建筑類型

小型辦公建筑

大型辦公建筑

小型酒店建筑

大型酒店建筑

商場建筑

醫院建筑-醫技綜合樓

學校建筑-教學樓

嚴寒

I

16

19

20

24

49

40.5

10

II

17

20

22

25

51

42.5

11

III

18

21

24

26.5

53.5

44.5

12

寒冷

I

14

18

20

27

51.5

42.5

11

II

15

19

22

28.5

54

43.5

12

III

16

20

24

30

56

45

13

夏熱

冬冷

III

16

23

22

30

61

47

16

IV

17

24

24

31

63

49

17

夏熱

冬暖

II

16

24

27

33

69

50

20

III

17

25

29

35

70

52

21

溫和

II

12

18

18

22

49 .5

35

9

III

13

18

19

23

52

37

10

IV

14

18

21

25

54

38

11

Ⅲ 零碳建筑

3.2.5零碳建筑的碳排放強度應滿足3.2.33.2.4條的規定,經碳抵消后的年碳排放總量應不大于零,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除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0000㎡或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碳抵消比例不超過基準建筑碳排放量的30%

單體建筑面積大于40000㎡或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碳抵消比例不超過基準建筑碳排放量的40%,并組織專家對其降碳方案進行專項論證。

3.2.6全過程零碳建筑可采取碳抵消措施,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3.2.5條的規定

建筑隱含碳排放不應高于350kgCO2/m2

建筑全過程碳排放小于等于零。

3.3 區域碳排放指標

3.3.1低碳區域碳排放指標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區域降碳率不應低于30%

區域人均碳排放量不應高于表3.3.1規定的限值。

3.3.1低碳區域人均碳排放量限值(kg CO2/·

氣候區


太陽輻照量等級

居住區域

辦公區域

醫院區域

商業區域

校園區域

中小學

大學

嚴寒地區

1040

490

1920

1020

390

980

1090

470

1900

1010

410

1020

1140

450

1880

1000

430

1060

寒冷地區

940

470

1920

1010

390

970

990

450

1900

1000

400

1000

1030

430

1880

990

420

1040

夏熱冬冷地區

1070

470

1870

1010

410

1020

1120

450

1850

1000

430

1060

夏熱冬暖地區

1100

460

1860

1110

410

1010

1140

430

1840

1100

420

1040

溫和地區

820

460

1620

920

380

950

860

440

1610

910

390

980

910

420

1600

900

410

1010

3.3.2近零碳區域碳排放指標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區域降碳率不應低于60%

區域人均碳排放量不應高于表3.3.2規定的限值。

3.3.2近零碳區域人均碳排放量限值(kg CO2/·

氣候區


太陽輻照量等級

居住區域

辦公區域

醫院區域

商業區域

校園區域

中小學

大學

嚴寒地區

510

280

600

580

230

560

610

270

600

580

240

580

700

260

600

570

250

610

寒冷地區

470

270

600

580

230

560

570

260

600

570

230

570

690

250

600

570

240

590

夏熱冬冷地區

690

270

600

580

240

590

790

260

600

570

250

610

夏熱冬暖地區

650

260

600

600

230

580

740

250

600

600

240

600

溫和地區

430

260

600

530

220

550

520

250

600

520

230

560

620

240

600

510

230

580

3.3.3零碳區域應滿足3.3.2的要求,經過碳抵消后的年碳排放總量應小于等于零,且碳抵消比例不超過基準區域碳排放量的30%


4建筑降碳設計

4.1 建筑設計

性能化設計方法

4.1.1零碳建筑應采用性能化設計方法,采用全過程多專業協同設計組織形式,從建筑設計內在本質和基本規律出發,基于零碳建筑設計目標開展設計工作。

4.1.2建筑性能化設計應綜合考慮其地域、文化、氣候、環境等資源稟賦條件,以及經濟約束、功能需求、技術措施、建筑美學等多種因素,優化零碳建筑設計策略。

4.1.3 性能化設計應根據本標準規定的室內環境參數和碳排放指標要求,利用碳排放模擬計算軟件等工具,結合建筑全過程的經濟效益分析,對建筑設計方案進行優化,指導技術措施和性能參數的確定。

4.1.4性能化設計宜按下列步驟進行:

設定室內環境參數和碳排放指標。

初定設計方案。

利用碳排放模擬計算軟件等工具進行設計方案的定量分析及優化。

分析優化結果并進行達標判定。當碳排放指標不能滿足所確定的目標要求時,應修改設計方案,重新進行定量分析和優化,直至滿足目標要求;

確定優選設計方案。

II建筑布局

4.1.5 建筑應結合場地環境與氣候特點,對項目的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進行綜合分析,建筑布局應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資源利用。

4.1.6 建筑應優化空間布局,合理選擇和利用景觀、生態綠化等措施,營造適宜的場地微氣候環境,優化自然通風、天然采光、自遮陽效果,降低建筑供冷供暖負荷。

III建筑方案設計

4.1.7 建筑方案設計應根據使用需求,合理控制建筑規模和高度,不應大拆大建。

4.1.8 建筑方案設計應基于當地氣候條件和生活習慣,根據功能需求,合理區分確定建筑舒適度等級,減少不必要的用能空間;或通過設計優化,適當降低部分空間、部分時間的環境需求。

4.1.9 建筑方案設計應根據建筑功能和環境資源條件,強化氣候環境適應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筑設計宜造型簡潔、體形系數適當;

2 應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風,以及圍護結構保溫隔熱等被動式建筑設計手段降低建筑的碳排放;

應優化建筑窗墻比和屋頂透光面積比,綜合考慮室內采光通風、供冷供暖負荷以及照明能耗之間的關系。

4.1.10 建筑進深選擇應考慮天然采光與自然通風需要。進深較大的房間,宜設置內庭院、采光中庭、采光通風豎井、光導管等設施。

4.1.11 地下空間宜設置采光天窗、采光側窗、下沉式廣場(庭院)、光導管等采光通風設施。

4.1.12 建筑應結合所在地區環境氣候特點、房間使用需求、窗口朝向及建筑安全進行遮陽設計。遮陽設計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采用固定、可調遮陽設施,或采用可調節太陽得熱系數(SHGC)的調光玻璃;

2. 南向外窗宜采用可調節外遮陽、可調節中置遮陽或水平固定外遮陽方式;

3. 東向和西向外窗宜采用可調節外遮陽設施。

4.1.13 建筑及周邊場地應為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設施提供安裝條件。

4.1.14 建筑設計宜進行光伏發電系統一體化設計。

IV 建造體系與建材

4.1.15 當功能需求、資源條件適宜時,宜選用木結構、鋼結構等低碳建筑結構體系;設計宜采用建筑拆除時便于材料循環利用的措施。

4.1.16 建筑應合理使用裝飾性材料,外部宜減少無功能作用的裝飾性構件,內部宜采用易維護更換的裝飾裝修體系、材料和產品,并應減少裝飾性建筑材料使用。

4.1.17 居住建筑宜進行全裝修交付,公共建筑的公共區域裝修宜實現設計建造一體化。

4.1.18 建筑宜選用可循環建材、耐久性建材和本地材料,建材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獲得綠色建材標識(或認證)的或有明確碳足跡標簽的材料與部品;

2. 選用耐久性建材,延長建筑使用壽命;

3. 因地制宜使用本地建筑材料,降低建筑材料運輸的碳排放。

4.2 圍護結構

4.2.1 圍護結構宜選擇具有碳足跡評價的產品,碳排放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 51366的要求。

4.2.2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計算參數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透光圍護結構主斷面平壁傳熱系數應考慮連接件、固定件等造成的熱橋影響,計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的相關規定;

非透光圍護結構平均傳熱系數應采用包括結構性熱橋和附加線熱橋、點熱橋在內的平均傳熱系數,計算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 50176和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的相關規定;

圍護結構中的熱橋部位應進行二、三維穩態傳熱模擬計算,計算軟件的選擇、邊界條件的設置、計算模型的選取和計算參數的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的規定;

外窗的 值應包括整窗的傳熱系數和安裝熱橋系數,整窗的傳熱系數應根據產品提供的傳熱系數檢測報告確定,安裝熱橋系數應根據模擬計算結果確定;

外窗的綜合SHGC值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的規定進行計算。

4.2.3 墻體降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筑外墻宜選用重質墻體,嚴寒、寒冷和夏熱冬冷氣候區墻體保溫宜采用外保溫系統;

采用除外保溫外的其他保溫構造時,應采取阻斷熱橋的措施,并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

應在滿足同等保溫水平目標下,應選擇全壽命期碳排放更低的保溫材料。

4非透光幕墻宜結合外墻外保溫一體化設計。非透光的玻璃幕墻部分、金屬幕墻、石材幕墻和其它人造板材幕墻等面板背后應采取高效保溫材料保溫,非透光幕墻與圍護結構連接構件應進行斷熱橋專項設計。

夏熱冬冷地區和夏熱冬暖地區可根據氣候條件,開展圍護結構熱濕耦合降碳設計。

4.2.4 透光圍護結構降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透光圍護結構應采用系統化設計,實現構造的傳熱系數K值、太陽得熱系數SHGC值、可見光透射比以及氣密性的性能化設計目標;

透光圍護結構應綜合自然通風與消防排煙需求設計,應采用多點鎖閉系統并進行開啟部位專項設計;

透光圍護結構宜減少型材在構件中的占比;

外窗型材及安裝位置應根據熱橋影響分析確定,宜位于保溫層內并靠近結構墻體;

當外窗位于結構墻體窗洞口內時,宜選用具有自保溫性能材料制作而成的附框,外墻或窗口的保溫層應覆蓋附框并宜覆蓋部分窗框;

采用外掛式外窗安裝方式且窗口外側下口設置金屬披水板時,固定件不得接觸金屬披水板。

4.2.5 地面、屋面降碳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地面保溫材料應選擇體積吸水率低、抗壓強度高、尺寸穩定性好、全生命期碳排放更低的保溫材料;

地面保溫應考慮室內隔墻或基礎造成的熱橋;

3屋面宜采用吸水率低的擠塑板(XPS)、高強度模塑板(EPS)或硬泡聚氨酯(PIR)等材料作為保溫材料;

4屋面構造設計宜避免在隔汽層與防水層間進行濕作業;

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建筑宜采用淺色屋面、通風屋面和種植屋面等屋面隔熱措施;

6建筑屋面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4.2.6 圍護結構氣密性降碳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進行建筑氣密性專項設計,當設計有氣密層時,氣密層應連續包圍整個圍護結構,氣密性措施應根據不同的建筑結構形式進行選擇,并應在建筑設計施工圖中明確標注氣密層的位置和不同部位的氣密性處理措施;

氣密性材料的選用應結合當地氣候條件和施工現場條件,氣密性材料的適用溫度、可施工溫度、抗紫外線和抗腐蝕等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建筑氣密性宜按現行國家標準《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 51350的規定進行設計并在圍護結構完成后進行建筑氣密性檢測。

4.2.7 熱橋降碳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圍護結構的熱橋部位應采取消除或削弱熱橋的措施,并確保熱橋內表面溫度高于房間空氣露點溫度。建筑設計施工圖中應明確熱橋部位的處理措施,具體措施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 51350的規定;

嚴寒和寒冷地區外墻上的懸挑構件宜采用斷熱橋承重連接件,其承載性能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其連接方式、熱工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外窗洞口區域的熱工性能宜按現行國家標準《外窗熱工缺陷現場測試方法》GB/T 39684開展熱工缺陷判定。

4.2.8 圍護結構采用外保溫構造時應考慮防水、吸水性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水平或傾斜的出挑部位以及延伸至地面以下的部位應做防水處理;

勒腳、室外平臺外墻底部宜采用吸水率低的保溫材料;

外保溫與門窗交接處、首層與其他層交接處、外墻與屋頂交接處應進行密封和防水構造設計。

4.2.9 當采用預制或現場澆筑混凝土內置保溫構造做法時,應進行安全性計算,其熱工和氣密性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內置保溫外墻板應保證保溫層的連續性,不應出現熱橋;

當預制外墻板周邊保溫層厚度有減縮時,應進行熱橋模擬計算并計入平均傳熱系數;

當采用真空絕熱板時,應采用無封邊、帶倒角的真空絕熱板,當采用無倒角的真空絕熱板時,應考慮拼縫位置造成的熱橋;

預制外墻板接縫處以及與主體結構的連接處應設置防止形成熱橋的構造措施并增加氣密性構造措施。

4.3 機電設施

4.3.1 建筑供熱供冷系統應綜合經濟技術分析,進行方案比選和性能優化。

4.3.2 建筑應優先采用地熱、生物質、空氣能、太陽能、工業余熱等非化石能源供暖,電力供應充足、電力政策支持的地區可采用電采暖。

4.3.3 供冷系統應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自然冷源,并考慮多能互補集成優化。

4.3.4 冷、熱源機組能效系數不宜低于現行國家標準《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的推薦值。

4.3.5 采用蒸汽壓縮循環的冷水(熱泵)及直膨式空調機組應優先使用低GWP值的替代制冷劑,并采取有效防泄漏措施。

4.3.6 地源熱泵系統設計制熱性能系數與制冷能效比均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準》GB/T 50801規定的2級以上。

4.3.7 采用戶式低環溫空氣源熱泵機組供暖時,其性能參數要求符合4.3.7規定

4.3.7 戶式低環溫空氣源熱泵機組性能參數要求

機組類型

名義制熱量
HCW

末端型式

制熱季節性能系數HSPFWh/Wh

低環溫空氣源熱泵熱水機組

HC≤35000

地板輻射

≥2.8

風機盤管

≥2.6

散熱器

≥2.3

低環境溫度空氣源熱泵熱風機

HC≤4500

≥3.0

4500WHC≤7100


≥2.9

7100WHC≤14000

≥2.8

低環境溫度空氣源多聯式熱泵機組

HC≤18000

≥3.0

HC18000

≥3.0

4.3.8 建筑應合理設置新風熱回收系統,并宜設置新風旁通管。熱回收裝置性能不宜低于現行國家標準《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的相關規定。

4.3.9 建筑應合理選擇LED照明產品,并應采用智能照明調光控制系統。

4.3.10 生活熱水制備應優先利用太陽能、空氣能等熱源形式,并應采用高效設備。

4.3.11 電梯能效等級宜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第2部分 電梯的能量計算與分級》GB/T30559.21級能效要求,并采取群控等節能控制方式。


4.4 新型供配電

4.4.1建筑宜采用可再生能源微網系統,利用蓄能、用能設備協同控制技術,提升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比例。

4.4.2 建筑供配電系統應具備實時監測、分析、智能調度等管理功能。

4.4.3 建筑供配電系統應具備按核算單元和用能形式進行分類分項計量功能。

4.4.4 建筑宜結合建筑及周邊場地可再生能源系統,設置儲電、蓄熱(冷)、電動車充電樁等設施,實現不同蓄能形式靈活應用。

4.4.5 蓄能用蓄電池的75%荷電狀態的充電效率應不低于90%

4.4.6 建筑宜采用光儲直柔技術,且宜具備與電網友好互動的接口。

4.4.7 用電設備宜具備用電負荷調節功能,采用光儲直柔技術建筑的用電設備應具備功率主動響應功能。

4.5 可再生能源利用

4.5.1 在技術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建筑冷熱源和熱水熱源應優先選用太陽能光熱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等;供電系統應優先選用光伏發電、風光互補等。

4.5.2 新建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系統應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統一驗收。

4.5.3 太陽能系統設計階段應逐時計算光伏系統發電量、太陽能集熱系統集熱量。

4.5.4 光伏發電系統應優先自發自用。

4.5.5 建筑采用的標準光伏組件光電轉換效率應符合表4.5.5-1的要求。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構件時,應選擇高效率太陽能電池進行集成,其光電轉換效率應符合表4.5.5-2的規定。

4.5.5-1 標準光伏組件光電轉換效率

標準光伏組件類型

組件光電轉換效率

晶體硅電池組件

多晶硅電池組件

≥17%

單晶硅電池組件

≥20%

薄膜電池組件

硅基電池組件

≥12%

銅銦鎵硒(CIGS)電池組件

≥14%

碲化鎘(CdTe)電池組件

≥15%

4.5.5-2 一體化構件用太陽能電池光電轉換效率

太陽能電池類型

電池光電轉換效率

單晶硅電池

≥22.9%

碲化鎘(CdTe)電池

≥15%

4.5.6 太陽能熱利用系統設計效率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準》GB/T 50801規定的2級以上。

4.6 監測與控制

4.6.1 零碳建筑應設置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統,實現建筑運行碳排放量的動態統計、計算、分析和展示等管理目標。

4.6.2 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建筑運行階段碳排放量、可再生能源降碳量和建筑碳抵消量的分類分項動態統計、計算、分析和展示;

碳排放數據的查詢、預警、記錄和下載;

建筑碳排放報表的生成;

與其他系統集成的權限。

4.6.3 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統應對下列內容進行計量和監測:

建筑消耗的冷熱量、電量、氣量和其他能源消耗量;

建筑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蓄能系統蓄放的能量;

電動車充樁充放電量;

典型房間室內溫濕度等主要環境指標;

建筑室外溫度和輻照度。

4.6.4 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統的計量和監測應滿足下列規定:

采用具有遠傳功能的智能計量表具和傳感器;

計量表具和傳感器精度應滿足建筑運維管理和碳核查要求;

數據采集頻率和存貯周期滿足碳排放核查要求和建筑機電系統運行要求。

4.6.5 建筑宜設置建筑樓宇自控系統。

4.6.6 建筑智能化系統硬件應選用功耗低、長壽命的設備和產品。

區域降碳設計

5.1 規劃與設計

5.1.1 新區建設和既有區域更新改造時,應結合資源氣候等特點,統籌各方面資源,通過相關技術途徑與具體措施,設立降碳目標、落實降碳要求。

5.1.2 在新建區域開發建設和既有區域更新改造的規劃階段,應制定低碳專項規劃。專項規劃宜包括下列內容:

明確區域碳排放要素組成;

測算基礎情境下的區域碳排放量、碳匯量;

提出各碳排放要素的碳減排要求與指標;

提出碳減排途徑與技術措施;

測算改進情境下的區域碳排放量、碳匯量。

5.1.3 區域能源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以零碳、低碳能源優先為基本原則,在本區域上位能源規劃的基礎上,提高用能設備電氣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余廢熱利用率;

新區建設時應綜合考慮電、熱、氣、冷等使用需求與資源條件,進行專項規劃,統一協調、綜合利用、保障供給、節能低碳、運行經濟;

既有區域更新改造時,宜編制相關專項規劃。

5.1.4 區域供熱系統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供熱能源應因地制宜,遵循安全、可靠、低碳、經濟、環保的原則,優先利用各類余熱、廢熱資源;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

供熱管網應結合熱源條件和輸配方式,采用措施提高熱網的輸熱能力、降低輸送能耗和熱量損失、減小熱媒管徑。以熱水為熱媒時,應采取措施加大供回水溫差;以蒸汽為熱媒時,應采取措施降低凝結水溫度、充分利用其熱量、有效利用凝結水;

供熱管網應在符合技術要求的情況下,采用高效、節能、低碳、環保的設備和材料;

挖掘火電機組、工業余熱等余熱潛力,在條件允許的地區鼓勵大溫差輸送、水熱同輸。

5.1.5 區域供電系統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網輸配應統籌協調集中式與分布式發電、可再生能源等低碳能源、電力需求側管理與多樣化用電服務等,提高電網的互動性和調控能力,提升低碳電力比例;

蓄能單元應滿足向電網提供持續、穩定電力的要求,選擇安全、高效、環保、可靠、易維護和長壽命的設備產品,并應優先使用大容量、高效率、長時間的存儲設備;

推動先進信息通訊技術與電力系統深度融合,構建智能互動、安全可控、經濟高效的電力服務平臺,提升電網運行的可靠性、互動性和適應性,滿足各類分布式發電、用電設施接入以及用戶多元化等需要。

5.1.6 區域可再生能源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在氣候條件適宜地區,宜充分利用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技術,利用公園、廣場等休閑空間,停車場等場地空間,公共交通站點等構筑物,提高太陽能光伏安裝容量;通過光伏并網、智能微網、蓄能等技術,提高光伏發電的消納量;

因地制宜利用風電和光伏等,配合電網調控要求,實現分布式電源高效利用;

按照因地制宜、集約開發、加強監管、安全環保的原則,開展各類淺層地熱利用,并采用高效的熱泵機組;

地質等條件適宜采用中深層地熱時,宜梯級利用,并確保中深層地熱供熱系統安全可靠、性能穩定、節約高效。

5.1.7 區域蓄能系統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供需匹配不一致時,宜采用蓄能方式進行調節,以提升可再生能能源消納能力、削減尖峰負荷、降低運行成本及碳排放;

應結合區域周邊條件選擇適宜的蓄能形式,場地緊張或土地價格較為昂貴的區域宜采用相變蓄能,場地寬松的區域宜采用水蓄能,熱媒品質要求高的區域宜采用導熱油蓄能;

跨季節蓄能系統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分析,對蓄能介質、蓄能方式、蓄能率和儲冷(熱)量、蓄能-釋能周期內的逐時運行模式和負荷分配等進行詳細計算;

區域應根據系統所需存儲容量、額定功率、儲存持續時間選擇適宜的儲電技術,并結合可再生能源及負荷特性,以經濟性、環保性、能效性等為目標配置儲電設備;

區域儲電布置安全性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1.8 區域能源系統中可再生能源產能應優先本地消納,配置蓄能系統時其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系統集成儲電技術,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應提升10%以上;

系統集成儲電、蓄熱兩種蓄能方式時,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應提升20%以上;

系統集成儲電、蓄熱、蓄冷三種蓄能方式時,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應提升30%以上。

5.1.9 區域環衛設施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城市環衛設施規劃應滿足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需要,貫徹生活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低碳化等原則,實現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密閉運輸、循環利用、生態化與低碳化處理。合理確定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提倡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合理預測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和成分,確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和處置方式,給出主要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規劃原則、類型、標準、數量、布局和用地范圍,并提出工藝、技術、建設等要求,垃圾分類收集方式應與后續運輸、處理方式相協調;

建筑垃圾應采用就地利用、分散處理、集中處理等形式進行資源化利用。資源化利用應選用節能、高效、低碳的技術與設備;

重大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規劃設計宜實現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優化配置。

5.1.10 區域給排水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宜回收利用污廢水等排水熱量,再生水、污廢水的處理工藝,應選擇節能、低碳的處理工藝;

雨水應收集利用,景觀水體補水等應采用雨水,條件允許時,降雨初期的棄流雨水應就近排入綠地;

綜合考慮區域內原水和中水用量的平衡和穩定、系統的技術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合理利用中水系統進行室外綠化灌溉、道路澆灑以及汽車清洗、冷卻水補水、公共廁所沖廁等。

5.1.11 區域交通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新建居住區配建停車位應100%滿足電動車智能充電要求(或預留安裝條件),辦公類、商業類及其他類公共建筑配建停車位中,電動車充電設施占比分別不低于25%20%15%

宜結合區域發展規劃和技術進步,預留氫能源車輛等新型低碳交通工具的應用技術條件。

5.1.12 區域園林景觀規劃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公園等集中綠地的建設,應提高灌木、喬木等有利于土壤固碳、植物碳匯的植物比例,選擇適宜當地氣候和土壤條件的植物品種,綠地整體的郁閉度應≥0.4,以發揮其生態改善和空氣質量提升的作用;

公園等集中綠地的灌溉和造景,應采用雨水等非傳統水源,植物自然生長代謝或養護產生的干、枝、葉、皮等廢棄物,應進行單獨或區域性集中處理,轉化成為種植肥料、綠化景觀覆蓋物或作為生物質材料再利用;

小區、社區等場地內的綠地建設應選擇適宜當地氣候和土壤條件、低養護要求、安全無害的植物,采用灌木、喬木相結合的復層綠化方式,充分考慮場地、道路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陰的需求,結合氣候及建設條件,宜采用立體綠化等方式豐富景觀層次、增加環境綠量;

小區、社區等場地內的綠地澆灌和景觀造景所采用非傳統水源的用水量占其總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應積極利用河湖塘海等自然水體,結合自然水體的碳匯特征,進行針對性的景觀設計;通過生態修復等手段,有條件時宜利用自然水體進行蓄能,提高其碳匯貢獻。

5.2 智慧區域

5.2.1 區域應設置碳排放管理平臺,并應對區域內建筑、交通、市政和其他能源活動的碳排放進行數據收集與管理。

5.2.2 區域碳排放管理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區域內建筑、交通、市政和其他能源活動碳排放量的動態采集、計算、分析和展示;

區域碳排放數據的查詢、報警、記錄和下載;

3. 區域碳排放數據報表的生成;

4. 與其他系統集成的能力和權限。

5.2.3區域碳排放管理系統除應統籌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統的計量和監測數據外,還應對下列內容進行計量和監測:

區域能源站產能和用能量,以及用于本區域之外的外輸量;

區域內綠地、道路等公共場地安裝的可再生能源設施發電量、區域用電量、向區域外的輸電量;

區域內外購綠色電力;

區域電動汽車充電樁總充放電量;

區域內市政照明用電量;

區域公共場地與設施中的電梯和其他用電設施的用電量;

區域場地和碳排放管理相關的其他用能及產能。

5.2.4 當區域內有能源微網系統時,應具有能源微網管理系統,系統應安全、高效運行。

5.2.5 區域宜設置智能垃圾管理系統。

5.2.6 區域宜設置水資源管理系統,區域中水和再生水應統籌利用。

5.2.7 區域公共照明設施應采用智能照明控制和高效節能燈具。

5.2.8區域宜設置智慧交通管理系統。

5.2.9區域宜設置電動汽車充電樁智能管理系統,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動充電樁充放電量的單獨計量;

2. 區域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多用戶分時共享模式;

與可再生能源發電、建筑用電負荷管理等協同,實現電動車的智能柔性充放電;

4. 具備與其他系統集成的能力和權限。

5.2.10 區域公共場地與設施中的電梯宜采用待機功耗低的智慧節能電梯。


低碳建造

6.1 施工管理

6.1.1 工程項目建造應實施降碳目標管理,促進設計、施工深度協同,實現建造全過程碳排放統籌與計量。

6.1.2施工前應進行低碳建造策劃及施工階段碳排放量測算,制定專項低碳建造方案,明確建造碳排放目標。專項低碳建造方案應包括施工現場內能源供應方案,宜采用清潔能源作為施工現場用能。

6.1.3 工程項目建造應進行施工現場場地布置規劃,減少場地內運輸能耗及碳排放。

6.1.4工程項目建造應編制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并按下列要求進行施工管理:

1.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的垃圾產生量應小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kg,裝配式建筑的垃圾產生量應小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0kg

2.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應進行分類收集及綜合利用,回收率應達到90%以上,綜合利用率應達到60%以上。

6.1.5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用房應采用保溫隔熱、遮陽等被動式方式。

6.1.6 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主要用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采用節能高效設備;

應采用節能照明燈具;

宜采用新能源施工機具與運輸設備;

應監控重點能耗設備,對多臺同類設備實施群控管理。

6.1.7 施工時應進行施工現場用能及碳排放量統計,統計內容應包括施工現場內工作區、材料堆放區、辦公區、生活區等,竣工后應基于實際能源消耗種類及數量進行碳核查。

6.1.8 施工現場碳排放宜采用信息化平臺監測和管理。

6.2 施工措施

6.2.1 工程項目建造宜采用智能建造方式,提高效率,減少損耗。

6.2.2 建筑宜采用裝配式預制構件,與設計、物流、現場施工進行有效協同與聯動。

6.2.3 建筑宜采用裝配式裝修等干式法施工工藝及集成廚衛等模塊化部品部件。

6.2.4 室外道路、消防管道、現場圍擋及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宜實現永臨結合。

6.2.5 施工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除現場模板外的非實體材料可重復使用率不低于70%

模板周轉次數不低于6次,宜使用鋁合金模板等新型模架體系;

辦公及生活用房采用周轉次數高的模塊化集成房屋。

6.3 拆除與回收

6.3.1 施工單位應制定專項拆除施工方案及資源化利用方案,拆除前應對工程所在地建筑預產生垃圾進行識別與分類。

6.3.2 拆除垃圾應實現分類收集、運輸及處理處置,拆除垃圾的處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的規定,優先考慮資源化利用。


低碳運行

7.1 一般規定

7.1.1 建筑低碳運行應以保障室內環境為前提,以降低建筑運行的能耗和碳排放為目標。

7.1.2 區域低碳運行應以控制和削減碳排放為目標,基于建筑、能源、市政、交通、可再生能源、蓄能、碳匯等多領域低碳技術,優化和提升運行管理,實現區域內能源利用效率的持續優化和碳排放量持續降低。

7.1.3 建筑和區域的運行碳排放應基于監測數據進行核算。核算對象應為建筑與區域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氣體排放。運行碳排放核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基于建筑和區域各用能系統的運行計量數據;

排放源應計入直接碳排放和間接碳排放。

7.1.4 建筑和區域應通過數字化、智能算法、柔性調配等手段持續優化低碳運行的管理措施,并根據建筑和區域運行碳排放年度核算結果對低碳運行目標進行動態調整。


7.2 調適和維護

7.2.1 設備系統應建立綜合調適制度,并進行綜合能效調適。綜合調適制度應明確各參與方的職責、調適流程、調適內容、工作范圍、調適人員、時間計劃及相關配合事宜。

7.2.2 設備系統綜合調適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從正式投入使用開始,一般不少于三個完整年度;

應以滿足建筑或區域的設計能效為系統調適目標;

調適目標的實現應通過運維管理水平提升、建筑設備與系統校正、運行與控制策略優化等途徑;

覆蓋但不限于暖通空調系統、新型供配電系統、電氣與照明系統、給排水系統、可調節的圍護結構系統及智能化控制系統;

基本內容應包括夏季工況、冬季工況以及過渡季節部分負荷工況的調適和性能驗證;

綜合調適報告應包含施工質量檢查報告,風系統、水系統平衡驗證報告,自控驗證報告,系統聯合運轉報告,綜合效能調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日志及解決方案;

建筑或區域運行過程中,當使用功能發生重大改變,或對用能系統進行改造后,應重新確定建筑或區域的年度碳排放指標,并在建筑或區域恢復運行的第一個年度重新啟動能源設備系統綜合調適。

7.2.3 系統設備維護應有利于控制和降低碳排放,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維持設備系統的高能效運行狀態;

設備和建筑構件的維修或更換應基于技術經濟比較和碳排放計算比較。

7.3 低碳運行管理

7.3.1 建筑和區域應建立智能化低碳運行維護工作體系,包括系統運行、系統維護、系統維修和系統優化等方面內容。

7.3.2每月宜檢查建筑系統和設備的控制器、內置電池、系統通信、控制邏輯算法、聯動功能的工作狀態。宜每季度監測校正傳感器和執行器。

7.3.3 建筑和區域應根據季節變化及建筑使用的實際情況,增加和細化調整系統的聯動功能、運行參數、工作模式、控制邏輯以及報表輸出的類型和方式。

7.3.4 建筑應根據供冷季、供暖季和年度運行能耗和碳排放數據分析運行狀態并評估碳排放表現。

7.3.5 區域應建立覆蓋各類主體的碳排放管理體系,制定碳排放管理制度,明確各主體責任和義務,建立區域重點排放單位目標責任制。

7.3.6 碳排放統計核算和評估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公示碳排放統計核算對象和范圍;

建立區域碳排放統計調查制度和碳排放信息管理臺賬;

按照區域碳排放核算相關方法學,綜合采用統計數據、動態監測、抽樣調查等手段,組織開展統計核算工作;

定期開展碳排放評估工作,并向區域居民和有關單位公示反映區域低碳發展水平的指標信息;

針對碳排放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單位、重點建筑、重點設施,應推行碳排放報告、第三方盤查制度和目標預警機制,制定有針對性的碳排放管控措施。

7.3.7 建筑和區域的能源系統低碳運行,應以保障建筑室內環境舒適度和其他基本用能需求為前提,減少系統化石能源消耗為目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優先充分利用本地可再生能源系統產能量;

降低區域用能峰值、提升用能效率;

根據實際運行工況和外部條件變化及時優化調整蓄能系統運行模式。

7.3.8 區域能源系統運行,宜采用日前-日內-實時三階段優化運行方法。

7.3.9 建筑和區域應對固體廢物實行全過程一體化管理,完善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最大限度地將生活垃圾納入資源循環利用,實現末端垃圾總量遞減,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生活垃圾應分類收集;

完善餐廚垃圾專業化收集管理,餐廚垃圾應運往有資質的餐廚垃圾處理廠;

規范建筑垃圾清運作業;

開展固體廢棄物收集管理:電子廢棄物應運往有資質的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廠,應控制電子廢棄物非法拆解和有毒有害物質的非法排放。

7.3.10 建筑和區域應合理利用水資源,采用節能供水技術,降低給排水系統碳排放,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優化多區域供水運行方式,采用節能供水技術;

推進中水管網的運行,普及節水器具和設施的使用,優化采用中水為綠化澆灌和路面噴灑用水的占比;

排水系統應秉持資源化利用原則,可用盡用,污水和雨水實施資源利用,工業廢水實施內部循環利用

應實現雨水用于綠地澆灌、沖洗路面、補充景觀用水等用途,提高區域抗內澇能力和雨水綜合資源利用能力;

生產廢水應實現內部循環利用,具有危險性的廢水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規范處置。

7.3.11 區域應優化內部交通系統,降低車輛碳排放,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鼓勵公交、地鐵、自行車、步行交通等出行方式;

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交通應安全、連續、無障礙;

具備條件的區域可根據條件設置自行車專用道或自行車綠道

推廣新能源車輛,根據區域使用需求加強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

提高公務用車、公共交通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

7.4 低碳行為

7.4.1 建筑和區域管理者應引導使用者遵循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生活方式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基礎設施和建筑的裝飾裝修及日用品應選擇綠色建材或再循環比例高的材料和產品;

應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自備可重復使用購物袋購物,快遞包裝應盡量重復使用并避免過度包裝;

應提倡無紙化辦公;

日常食品采購季節性本地產品,并應按需購買,減少浪費;

提倡節水節電行為習慣,選用高能效家用電器、辦公設備和節能燈具;

電器在非運行時段應切斷電源,減少待機能耗,或選用具有智能切斷電源功能的節能型插座;

提倡步行、騎車或乘公共交通工具等綠色出行方式。

7.4.2 區域服務應強化企業的低碳責任,在區域引入商場、超市、酒店、餐飲、娛樂等服務企業時應提出降碳要求,把低碳理念融入到采購、銷售和售后服務的全過程,積極推廣低碳產品和服務,提供綠色低碳消費環境。


檢測與判定

8.1 一般規定

8.1.1 建筑和區域的降碳水平應通過碳排放指標判定。

8.1.2 判定建筑和區域設計降碳水平,應以設計文件為依據;判定建筑和區域運行降碳水平,應以檢測結果作為計算依據進行判定。

8.1.3 建筑判定對象應為單棟建筑。區域判定對象應具有清晰物理邊界,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km2,人數宜高于2500人,戶數宜高于1000戶。

8.1.4 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和區域的判定應以年為周期,全過程零碳建筑的判定應以設計使用年限為周期。


8.2 檢測與監測

8.2.1 參與運行判定的建筑和區域應進行檢測和監測,檢測和監測內容應包含室內環境、建筑和區域能耗、可再生能源等。

8.2.2 建筑室內環境檢測應包括溫度、濕度、照度、室內環境噪聲、二氧化碳。

8.2.3 建筑和區域能耗監測應包含運行過程中全部能源消耗。

8.2.4 可再生能源監測應包含光伏系統發電、太陽能熱水等。


8.3 核算

8.3.1 建筑碳排放指標計算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建筑碳排放指標計算報告書可符合附錄B的規定;區域碳排放指標計算應符合附錄C的規定,區域碳排放指標計算報告書可符合附錄D的規定。

8.3.2 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碳排放應按建筑運行階段核算,全過程建筑碳排放應按建筑材料生產運輸、建造、運行、拆除階段核算。

8.3.3 區域碳排放核算應包含區域內建筑、市政、交通及其他能源消耗產生的碳排放量和區域內可再生能源發電及碳匯降碳量,并應扣除輸送至區域外部的能源產生的碳排放。

8.3.4 建筑和區域碳排放計算所采用的電力排放因子取值應為0.5kgCO2/kWh


8.4 判定

8.4.1 建筑與區域的判定應符合本標準第3章技術指標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當達到本標準低碳建筑或低碳區域指標要求時,進行低碳建筑或低碳區域判定;

當達到本標準近零碳建筑或近零碳區域指標要求時,進行近零碳建筑或近零碳區域判定;

當達到本標準零碳建筑或零碳區域指標要求時,進行零碳建筑或零碳區域判定;

當達到本標準全過程零碳建筑指標要求時,進行全壽命周期零碳建筑判定。

8.4.2 建筑設計判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建筑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

建筑碳排放技術指標相關計算和證明文件齊全。

8.4.3 區域設計判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區域應具有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區域內獲得方案批復的建筑面積不應低于判定區域總建筑面積的60%

當區域分批次建造時,應制定設計評價后不少于三年的實施方案。

8.4.4 建筑運行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筑竣工并在建筑使用面積不低于判定面積60%的情況下正常運行一年以上;

建筑使用面積為判定面積的60%~80%時,采用運行數據折算后判定;建筑使用面積高于判定面積80%時,可采用運行數據直接判定;

居住建筑以棟或典型用戶電表、氣表等計量儀表的實測數據為依據,經計算分析后滿足本標準3.2節的要求;公共建筑應采用分項計量的能耗數據,經計算分析后滿足本標準3.2節的要求。

8.4.5 區域運行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區域內主要道路、管線、公共服務、綠地等基礎設施應建成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建筑面積不應低于判定區域總建筑面積的60%,且正常運行滿一年后進行;

區域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積為判定區域總建筑面積的60%~80%時,采用運行數據折算后判定;區域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積高于判定區域總建筑面積的80%時,可采用運行數據直接判定;

區域以總電表、氣表等計量儀表實測數據為依據,經計算分析后滿足本標準3.3節的要求。

8.4.6 當設計建筑滿足本標準第3.2.1條或3.2.2條的低碳建筑碳排放指標,并滿足下列條件時,可判定為近零碳建筑:

建筑負荷柔性調節具備的單次調節能力,且最大調節功率不小于基線功率的20%,調節電量比例不小于基線電量的20%

建筑柔性響應時間不大于300秒,響應速率不小于可調節負荷容量的15%/分鐘,持續調節時間不小于1h

通過建筑電氣化替代和減少化石能源使用,且建筑電氣化率不低于90%

8.4.7 當設計建筑滿足本標準3.2.3條或3.2.4條的近零碳建筑碳排放指標,并滿足下列條件時,可判定為零碳建筑:

建筑負荷柔性調節具備的單次調節能力,最大調節容量不小于基線功率的50%,調節電量比例不小于基線量的50%

建筑負荷柔性調節具備的連續調節能力,調節功率偏差不大于目標功率的20%,調節電量偏差不大于理論調節電量的10%

建筑柔性響應時間不大于120s,響應速率不小于可調節負荷容量的15%/min,持續調節時間不小于2h

建筑全部用能由非化石能源提供,且建筑電氣化率為100%

碳抵消

9.0.1零碳建筑與區域可通過引入綠色電力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等碳抵消方式實現。

9.0.2綠色電力交易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產品應為中國國內相關交易機制簽發或在中國境內開發的減排項目。

9.0.3零碳建筑與區域引入碳抵消方式進行設計判定時,應購買不少于10年的綠色電力或等量的碳信用產品。零碳建筑與區域引入碳抵消方式進行運行判定時,可先使用設計階段購買的綠色電力或碳信用產品進行抵消,當購買量抵消完時,應購買不少于5年運行期的綠色電力或等量的碳信用產品。

9.0.4 下列領域宜開展建筑和區域碳抵消模式創新:

在建筑和區域邊界外投資集中式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為運行階段提供綠色電力;

在城市郊區、農村開發大型生態綠廊、生態公益林等新型農林碳匯項目,用于建筑和區域實現零碳排放。

附錄A建筑碳排放指標計算

A.0.1技術指標的計算應滿足下列規定:

氣象參數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節能氣象參數標準》JGJ/T 346確定;

供暖年耗熱量和供冷年耗冷量應包括圍護結構的熱損失和處理新風的熱(或冷)需求;

當室外溫度≤28℃且相對濕度≤70%時,應利用自然通風,不計算建筑的供冷需求;

4供暖通風空調系統能耗計算時應能考慮部分負荷及間歇使用的影響;

5照明能耗的計算應考慮自然采光和自動控制的影響;

6應計算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A.0.2 設計建筑技術指標計算參數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筑的形狀、大小、朝向、內部的空間劃分和使用功能、建筑構造尺寸、建筑圍護結構傳熱系數、做法、外窗(包括透光幕墻)太陽得熱系數、窗墻面積比、屋面開窗面積應與建筑設計文件一致;當設計建筑采用活動遮陽裝置時,供暖季和供冷季的遮陽系數按表A.1.3-2確定;

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生活熱水、電梯、炊事、可再生能源、用電器具的系統形式和能效應與設計文件一致;生活熱水系統的用水量應與設計文件一致,并滿足國家標準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的規定;

建筑功能區除設計文件中已明確的非供暖和供冷區外,均應按設置供暖和供冷的區域計算;

房間人員密度及在室率、電器設備功率密度及使用率、照明開啟時間表等參數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的規定;

插座、動力、炊事的相關能耗量的計算參數應與設計文件一致。

A.0.3 基準建筑技術指標計算參數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基準建筑的形狀、大小以及內部的空間劃分和使用功能應與設計建筑一致;

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用能設備能效等主要參數應符合《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指標要求;

《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中未列出的參數,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附錄A中對基準建筑的規定進行缺省值設定;

插座、動力的相關能耗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附錄A中對基準建筑的規定進行缺省值設定;

炊事能耗量應按照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計算。

A.0.4建筑碳排放強度應按下式計算:

   A.0.4

式中:——建筑碳排放強度,kgCO2/m2

——年供暖系統能源消耗,kWh

——年供冷系統能源消耗,kWh

——年照明系統能源消耗,kWh

——年生活熱水系統能源消耗,kWh

——年電梯系統能源消耗,kWh

——年插座能源消耗,kWh

——年炊事系統能源消耗,kWh

——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kWh

——i類能源碳排放因子,主要能源排放因子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確定》GB/T51366,電力排放因子按0.5kgCO2/kWh

——建筑面積, m2

A.0.5建筑降碳率計算應按下式計算:

                 A.0.5

式中:——建筑降碳率,%

——基準建筑碳排放強度(kgceCO2/m2);

——設計建筑碳排放強度(kgceCO2/m2)。

A.0.6建筑碳抵消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A.0.6                  

式中:——碳抵消比例,%

——綠色電力總量(kWh);

——i類能源碳排放因子,主要能源排放因子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確定》GB/T51366,電力排放因子應優先采用上一年度市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電力碳排放因子,當項目所在地無市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電力碳排放因子時,可采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上一年度電力排放因子;

——碳信用產品總量(kgceCO2)。

附錄B建筑碳排放指標計算報告書

項目基本信息

項目名稱


建筑類型


建筑位置


建筑面積

m2

建筑使用面積

m2

建筑外表面積

m2

建筑層數


咨詢單位


咨詢工程師


聯系方式


建筑信息

2.1 建筑圍護結構信息


設計建筑

基準建筑

圍護結構

面積

(㎡)

傳熱系數

W/(?K)

傳熱系數附加值

(W/(m2·K))

面積

(㎡)

傳熱系數

(W/(?K))

傳熱系數附加值 (W/(m2·K))

南外墻







北外墻







東外墻







西外墻







屋面







地面







外窗

窗墻面積比

總窗墻面積比

傳熱系數

(W/(?K))

遮陽系數

SHGC

窗墻面積比

總窗墻

面積比

傳熱系數

(W/(?K))

遮陽系數

SHGC

南外窗1









南外窗2







北外窗1









北外窗2







東外窗1









東外窗2







西外窗1









西外窗2







天窗









2.2 氣密性及通風系統

項目

設計建筑

基準建筑

50Pa下外圍護結構滲透風量(m3/h?m2



自然通風



2.3 熱回收系統

熱回收系統

熱回收效率(%

設計建筑

基準建筑

未使用

0

0




2.4 供暖空調系統形式

空調系統名稱

空調系統類型

設計建筑

基準建筑

冷源



熱源



2.5 運行方式


設計建筑

基準建筑

每日開始使用時間

每日結束使用時間

供冷季每周使用天數

供暖季每周使用天數

2.6 可再生能源系統


設計建筑

基準建筑

系統形式







太陽能集熱器面積

m2

m2

太陽能光電板面積

m2

m2

風力發電機組

太陽能供暖

太陽能空調

建筑負荷計算結果


設計建筑

基準建筑

單位建筑面積熱負荷(kWh/m2)

單位建筑面積冷負荷(kWh/m2)

單位建筑面積熱負荷(kWh/m2)

單位建筑面積冷負荷(kWh/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全年





注:以上計算結果均基于建筑面積

建筑能耗計算結果

4.1分項能耗(不含可再生能源部分)

設計建筑


供暖能耗(kWh/m2)

空調能耗(kWh/m2)

輸配能耗(kWh/m2)

生活熱水能耗(kWh/m2)

照明能耗(kWh/m2)

總能耗(kWh/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全年







注:以上計算結果均基于建筑面積。

基準建筑


供暖能耗(kWh/m2)

空調能耗(kWh/m2)

輸配能耗(kWh/m2)

生活熱水能耗(kWh/m2)

照明能耗(kWh/m2)

總能耗(kWh/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全年







注:以上計算結果均基于建筑面積。

4.2可再生能源產能量


光伏發電

(kWh/m2)

太陽能生活熱水

(kWh/m2)

太陽能供暖

(kWh/m2)

太陽能空調

(kWh/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全年





注:以上計算結果均基于建筑面積

4.3能耗計算結果

項目

設計建筑

基準建筑

總碳排放

kgCO2

單位面積碳排放(kgCO2/m2 a

總碳排放

kgCO2

單位面積碳排放(kgCO2/m2 a)

供暖系統





供冷系統





輸配系統





生活熱水





照明系統能耗





可再生能源系統





插座





炊事





建筑碳排放





注:以上計算結果均基于建筑面積

5、建筑碳排放量計算結果

項目

設計建筑

基準建筑

一次能源消耗量(tce)



建筑碳排放量(tCO2



單位建筑面積碳排放量kgCO2/m2



可再生能源系統降碳量(kgCO2/m2



注:以上計算結果均基于建筑面積

6、技術指標審查

項目

數值

標準要求

是否滿足要求

建筑碳排放強度(kgCO2/m2



滿足/不滿足

建筑降碳率(%



滿足/不滿足

碳抵消后建筑碳排放總量(kgCO2



滿足/不滿足

結論


附錄C區域碳排放指標計算

C.0.1 區域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


(C.0.1)

式中:


——區域碳排放量(tCO2/a);



——建筑碳排放量(tCO2/a);



——交通碳排放量(tCO2/a);



——市政碳排放量(tCO2/a);



——其他能源消耗產生的碳排放量(tCO2/a);



——可再生能源發電降碳量(tCO2/a);



——區域碳匯降碳量(tCO2/a);



——輸送至區域外部的能源產生的碳排放(tCO2/a)。

C.0.2 區域內建筑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

(C.0.2)

式中:


——i棟建筑碳排放量強度(kgCO2/m2a);



——i棟建筑建筑面積(m2);



——區域內第i棟建筑。

C.0.3 區域內市政碳排放應包含廢棄物處理、市政給排水系統及市政照明碳排放量,并應按下式計算:


(C.0.3)

式中:


——廢棄物處理碳排放(tCO2/a);



——區域給排水系統碳排放(tCO2/a);



——市政照明碳排放(tCO2/a)。

C.0.4 區域內廢棄物處理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


(C.0.4)

式中:


——類建筑日人均廢棄物處理量(kg/(?d));



——區域內第類建筑總人數(人);



——廢棄物處理碳排放因子(kgCO2/kg);



——區域內建筑功能分類。

C.0.5 區域內給排水系統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


(C.0.5)

式中:


——類建筑日用水量(m3/d);



——區域內第類建筑總人數(人);



——單位市政供水、污水處理碳排放因子(kgCO2/m3);



——區域內建筑功能分類。

C.0.6 區域內市政照明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


(C.0.6)

式中:


——市政道路面積(m2);



——市政道路照明功率密度(W/m2);



——市政道路照明年運行小時數(h)



——電力排放因子,取0.5kgCO2/kWh

C.0.7 區域內交通碳排放量應包含區域物理范圍內交通活動產生的碳排放,不包含穿行車輛產生的碳排放。區域內交通碳排放應按下式計算:


(C.0.7)

式中:


——使用第種能源的交通工具中第輛車年行駛總里程(km/a);



——使用第種能源交通工具中第輛車全年平均單位里程能源消耗(燃油車輛單位為L/km,電動車輛為kWh/km);



——種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LkgCO2/kWh);



——能源種類編號;



——車輛編號。

C.0.8 區域內其他能源消耗產生的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


(C.0.8)

式中:


——類能源消耗年能源使用量(單位/a);



——種能源的碳排放因子(tCO2/單位)。

C.0.9 區域內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降碳量應按下式計算:


(C.0.9)

式中:


——區域內第類可再生能源設備年產能量(kWh/a);



——電力系統碳排放因子,取0.5kgCO2/kWh



——可再生能源設備序號。

C.0.10 區域內碳匯降碳量應按照下式計算:


(C.0.10)

式中:


——區域內林地總面積(公頃);



——林地年單位面積碳匯能力(tCO2/(公頃?a))。

C.0.11 區域人均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

                                 (C.0.11)

式中:


——區域人均碳排放量(tCO2/人 a);



——區域總人數(人)。

C.0.12 區域降碳率應按下式計算:

                         (C.0.12)

式中:


——區域降碳率(%);



——基準區域內全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tCO2/a);



——設計區域內全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tCO2/a)。

C.0.13 區域碳排放計算基礎數據缺省值應根據表C.0.13 選取。

C.0.13 區域碳排放計算基礎數據缺省值

類別

名稱

單位

缺省值

電力

電力排放因子

kgCO2/kWh

0.5

建筑

單位面積碳排放強度

kgCO2/m2

滿足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

居住建筑人均面積

m2/

36

辦公建筑人均面積

m2/

10

醫院建筑人均面積

m2/

15

商業建筑人均面積

m2/

8

中小學人均面積

m2/

20

大學人均面積

m2/

30

交通

區域電動汽車比例

%

2.6

單位里程油耗

L/100km

9

油耗碳排放因子

kgCO2/ L

2.37

單位里程電耗

kWh/100km

17

區域照明

照明功率密度

W/m2

0.6

給排水

人均日用水量

L/人 d

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

給排水碳排放因子

kgCO2/t

0.2

廢棄物

人均日垃圾末端清運量

kg/人 d

1.12

廢棄物碳排放因子

kgCO2/kg

0.623

碳匯

固碳能力

t/公頃

6.44

附錄D區域碳排放指標計算報告書

項目基本信息表

項目名稱


項目所在地


項目類型


總用地面積

m2

總建筑面積

m2

容積率


建筑密度


區域總人數


咨詢單位


咨詢工程師


聯系方式


設計區域各組成部分基本信息

2.1 建筑

(一)基本信息表

建筑功能類型


本功能類型建筑面積

m2

本功能類型所含人口


本功能類型建筑年用電量

MWh

單位面積年用電量

kWh/

(二)能源使用強度(設計建筑)


能源使用強度

電能

天燃氣

市政熱力

kWh/(m2?a)

m3/(m2?a)

MJ/(m2?a)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全年





(三)能源使用強度(基準建筑)


能源使用強度

電能

天燃氣

市政熱力

kWh/(m2?a)

m3/(m2?a)

MJ/(m2?a)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全年





注:1.能源使用強度不應扣除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2.區域內涉及多種功能類型的,應在本表后按相同格式增加功能類型基本信息表

2.2 市政

2.2.1 市政照明基本信息

(一)基本信息表

道路面積

m2

照明功率密度

W/m2

年照明小時數

h

市政照明節能措施


注:區域內包含多條市政道路的,應在本表后按相同格式增加市政道路基本信息表

2.2.2 市政給排水基本信息

(二)市政給排水基本信息表

建筑功能類型


本功能類型所含人口


日人均用水量

m3/(?d)

節水措施


市政供水、污水處理碳排放因子




注:區域內涉及多種功能類型的,應在本表后按相同格式增加市政給排水基本信息表

2.2.3 廢棄物處理基本信息

(三)廢棄物處理基本信息表

建筑功能類型


本功能類型所含人口


日人均生活垃圾清運量

kg/(?d)

減少生活垃圾清運量

的相應措施


垃圾處理碳排放因子


垃圾處理碳排放因子下降

的相應措施


注:區域內涉及多種功能類型的,應在本表后按相同格式增加生活垃圾處理基本信息表

2.3 區域內其他能源消耗


能源消耗

設備、設施名稱

能源消耗類型

單位

年能源消耗量

項目1





項目2









2.4 區域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設備1

設備2

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名稱




設備安裝位置




設備裝機容量(MW




可再生能源月發電量(MWh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可再生能源年發電總量(MWh




注:相同類型且具有相同運行狀態但安裝位置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可合并填寫

2.5 區域內綠地基本信息

綠地(一)基本信息

綠地種類


綠地面積

公頃

單位面積碳匯能力

tCO2/(公頃?a)

注:區域內涉及多種綠地種類的,應在本表后按相同格式增加綠地基本信息表

2.6 區域向外部輸送的能源消耗


能源消耗

設備、設施名稱

能源消耗類型

單位

年能源消耗量

項目1





項目2









區域碳排放量計算結果

項目

設計區域

基準區域

總碳排放

tCO2/a

區域人均碳排放量

kgCO2/(?a)

總碳排放

tCO2/a

區域人均碳排放量

kgCO2/(?a)

建筑碳排放





交通碳排放





市政照明碳排放





市政給排水碳排放





生活垃圾處理碳排放





其他能源消耗碳排放





可再生能源發電碳減排





區域內碳匯





區域向外部輸送能源產生的碳排放





區域碳排放量





區域碳排放基數指標審查

基準區域凈碳排放量(tCO2/a


設計區域凈碳排放量(tCO2/a


區域總人數(人)


外部綠色電力或碳排放權交易抵消量(tCO2/a


區域碳排放指標項

設計值

指標值

是否滿足

區域人均碳排放量kgCO2/(?a)




區域降碳率(%




區域總碳排放(tCO2/a


結論


引用標準名錄

1.《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

2.《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

3.《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4.《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準》GB/T 50801

5.《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 51350

6.《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51366

7.《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

8.《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能量性能 2部分 電梯的能量計算與分級》GB/T30559.2

9.《外窗熱工缺陷現場測試方法》GB/T 39684

10.《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 134

11.《建筑節能氣象參數標準》JGJ/T 346


來 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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