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3-05-18 1180
附件1
《建材行業供應商綜合指數評價標準》
規劃方案
一、編制背景
建筑業是一項復雜的生產活動,面臨的不確定因素較多,建造過程需要眾多材料供應商的產品支持,各類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價格和交付能力,以及供應商本身的生產能力、規模、信用和服務能力等,都是制約建筑企業產品質量、成本、進度、效率和效益的關鍵因素,選擇可靠的供應商是建筑企業的關鍵問題。
然而,面對數量眾多、種類繁雜、貨源分散、品質良莠不齊的建材供應生態,采購方深受低價中標、尋源難、評價難、交易成本高、人為干擾因素多等問題的困擾,而另一方面,材料供應商也難以對自身有著清晰的了解和定位,深受劣幣驅逐良幣之苦。
但是,目前國內外均無針對建材行業供應商綜合指數和能力的評價標準,這類標準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材料在建設工程領域的應用和建材行業的良性發展。
因此,在行業生態圈變化不斷加快、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底下,亟需建立科學、合理、公平的供應商評價方法和機制。《建材行業供應商綜合指數評價標準》的制訂,將規范和引導建材行業的發展,不僅可以成為建筑企業選擇供應商的主要手段,也可為供應商厘清綜合實力和為行業管理提供決策基礎,引導建立健康發展的行業生態。
二、組織架構
發起單位: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珠海采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北京國建聯信認證中心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各專業協會、開發商、施工單位、設計院、金融機構、第三方審廠機構、檢測中心以及材料商龍頭企業等單位
執行單位: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裝配式建筑分會
珠海采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與綠色建材專家委員會
三、項目目的
通過標準的制訂,優化升級建設工程供應鏈,提高行業采購效率,推動行業綠色升級。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幫助采購商解決低價中標、尋源難、評價難、交易成本高等痛點問題。
2) 協助供應商清晰定位,更好得到采購方與行業的認可。
3) 協助產業鏈快速摸清建筑產業的供給能力。
四、編制思路
1. 以采筑供應商綜合指數評價體系為藍本,集思廣益,采用標準撰寫語言,創建基于行業認可和參與應用的綜合評價體系,填補行業空白,樹立標桿和引領行業發展。
2. 聯合相關開發商、施工單位、設計院、金融機構、第三方審廠機構、檢測中心以及材料商龍頭企業作為聯合主編,擴大行業影響。
3. 面向材料商廣泛征集參編單位,參與單位屆時通過專門會議發放牌匾和證書。
五、編制組成員
顧問:國家級大咖級專家
組 長:協會主要領導及采筑主要負責人
副組長:協會秘書處與采筑指定工作人員
組 員:各主編、聯合主編、參編單位指派的專家。
六、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對水泥、玻璃、鋼材、防水、保溫、門窗、地板、陶瓷、衛浴、石材、涂料、燈具、家具、櫥柜、壁紙、吊頂、電線電纜、管件管材、電梯、空調、新風、智能家居等各類建材(含土建材料、水電類材料、裝飾材料、機電設備、家用電器等)供應商的綜合指數評價活動。
七、框架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建材行業供應商綜合指數評價的內容與維度、評價等級與表示方法、評價流程等。
本標準涉及的八大主要評價維度,包含:
1、工廠指數:主要針對供應商工廠的基本信息、資質合規性、質量體系建設、生產過程管理、實驗室管理、供應鏈管理、客戶服務等指標及要點進行審核及提出要求。
2、質量指數:通過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的大數據,解構各供應商在原材料采購品質管控、生產過程品質管控、制成品品質管控等方面的表現。
3、交易指數:包含供應商的銷售規模、工程客戶服務能力等。
4、產品力指數:針對供應商研發團隊人員、研發投入、每年新品發布、產品相關專利數量、國標/行標參編情況,分析供應商創新能力和新產品研發能力。
5、服務能力指數:企業分支機構、經銷商、合作安裝公司數量、營銷與服務網絡等。
6、社會責任指數:納稅總額、員工聘用數量、員工健康保障、慈善事業等數據,分析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7、財務指數:根據企業的財務報表,分析供應商的客戶集中度、現金流結構、上下游議價能力、周轉能力等。
8、合作風險評估:合作單位風險、壞賬風險、經營風險(失信、欠稅、被執行等)、環保風險、供應風險等。
八、收費標準
參編單位:20000元/每品類(開發商、施工單位、設計院、金融機構不收費)每個品類最多兩家單位參與。
九、進度安排(暫定)
1) 2023年2月立項,撰寫標準草案
2) 2023年5-6月征集參編單位,并開展草案修改工作
3) 2023年6月召開編制會議,對草案進行討論并修改,完成征集意見稿;
4) 2023年7月底前,修改、論證,舉辦專家審查會;
5) 2023年8/9月,完成編制工作、正式發布。
6)將在團標編制工作同期開展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立項申報。
十、參編單位工作內容
1) 預計6月底分別進行初稿討論、征求意見稿討論、征求意見反饋討論三次會議。
2) 參會人員:
a) 采購商、施工單位、設計院:建議采購負責人全程參會。
b) 金融機構:房地產相關業務負責人
c) 供應商:建議銷售負責人全程參加,體系、內控負責人視議程、標準問題情況參會;
3) 除參編費外,需自行承擔參與會議討論的差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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