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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動態│《清遠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印發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3-03-1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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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清遠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2023〕2號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已經八屆第1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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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內,節約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筑。
第三條 本市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導,認真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統籌規劃、建設、管理環節,貫徹“適用、安全、經濟、美觀”建筑方針,推動綠色建筑加快發展,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管委會、工業園區,下同)按照省、市提出的綠色建筑發展任務及要求,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明確本轄區綠色建筑發展目標,并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負責管轄范圍內綠色建筑發展和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財政、科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稅務、水利、統計、金融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推動綠色建筑發展提供資金保障,并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行綠色建筑。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綠色建筑產業的發展。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促進綠色建筑技術的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筑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設實施
第七條 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含工業、物流倉儲等用地范圍內用于辦公、居住等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一)新建超高層民用建筑應當按三星級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二)政府投資的新建單體中型(含)以上公共建筑應當按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三)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四)除按照(一)要求實施綠色建筑標準的民用建筑外,采用“毛坯房”交付的新建純住宅建筑(含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可以按照最低等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五)除按照(一)至(四)要求實施綠色建筑標準的民用建筑外,其余需要施工報建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工程項目在規劃、設計、審圖、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過程中,應嚴格執行現行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設計規范和驗收規范,確保綠色建筑工程質量。
第八條 鼓勵工廠或工業建筑群中的主要生產廠房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的綠色工業建筑相關技術規范和評價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及評價。
第九條推廣應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自然采光照明、熱泵熱水、空調熱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實行集中供應熱水的新建集體宿舍、職工宿舍、學生宿舍、學生公寓等居住建筑以及新建辦公建筑(包括寫字樓等)、商業建筑(包括商場、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包括酒店、娛樂場所等)、科教文衛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建筑等)、通訊建筑等公共建筑,應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或采用太陽能與其他可再生能源聯合的熱水系統,采用太陽能與其他可再生能源聯合的熱水系統時應以太陽能為主。不具備太陽能熱水系統安裝條件的,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代替。
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的具備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當至少采用一種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且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上述項目因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應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管轄項目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說明,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評估結論并予以公示。專家評估結論認為應當采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專家評估結論實施。
鼓勵新建工業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時使用可再生能源技術措施。
鼓勵農村自建住房等獨立住宅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十條 以下建筑可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一)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筑;
(二)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修繕、擴建的;
(三)搶險救災及其臨時性房屋建筑;
(四)因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綠色建筑標準,并經管轄項目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確認的。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設計,編制綠色建筑設計說明或者專篇。綠色建筑設計說明或者專篇應按照現行的相關標準、規范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附件)對綠色建筑等級的要求進行審查,同時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建筑節能內容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中注明綠色建筑審查情況;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或者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綠色建筑等級的,應當重新審查。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規范等制定有針對性的綠色建筑施工方案,將綠色建筑技術措施和綠色施工等內容納入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施工方案應包括施工管理、生態環境、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能與能源利用、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等六個方面。
施工單位應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現行的相關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綠色建筑主要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要求和相關標準、規范,對綠色建筑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綠色建筑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措施,明確質量保修責任。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附件)對綠色建筑等級的要求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承擔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管理責任。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技術以及節能減排等內容,并將綠色建筑的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預算。
建設單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委托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在合同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對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不得出具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作為項目開工建設的重要依據。年綜合能源消耗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耗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項目,開工建設前應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不需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對擬建項目的資源能源消耗指標進行分析。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相應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概算進行核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開。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新型建造技術路線和既有民用建筑綠色化改造等內容,并確定各類民用建筑以及綠色生態城區、社區、住區的綠色建筑指標和布局要求。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生態環境保護、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城市基礎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規政策、技術規范,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建設過程和施工質量進行日常監督,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專項綠色施工方案及相關標準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新建民用建筑項目驗收監督時,應對項目的綠色建筑和節能分部驗收資料進行檢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應責令改正。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全市一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及標識制作資金使用計劃,并向市財政主管部門申請納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需根據本辦法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附件中注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政府投資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資金,并對相應工程項目的預算及決算進行審核。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綠色建筑相關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要求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項目進行環評審批。
第四章 認定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3個級別。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一星級綠色建筑并授予標識,向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推薦二星級綠色建筑項目。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綠色建筑專家庫。專家應熟悉綠色建筑標準,了解掌握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相關技術要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關專業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新建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項目應申報并取得相應綠色建筑標識;鼓勵社會投資一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項目申報綠色建筑認定。
第二十七條 認定為綠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在建筑物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筑等級。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綠色建筑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確保綠色建筑達到相應的等級要求。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的,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綠色建筑的運行要求。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人和專業服務單位不得損毀和破壞圍護結構和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應當協助做好綠色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認定、后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過2年:
(一)項目低于已認定綠色建筑星級;
(二)項目主要性能低于綠色建筑標識證書的指標;
(三)利用綠色建筑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四)連續兩年以上不如實上報主要指標數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存在以下任一問題,應撤銷綠色建筑標識,并收回標牌和證書:
(一)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
(二)偽造技術資料和數據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章 運行和改造
第三十條 綠色建筑的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電、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標;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綠色建筑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綠色建筑運行要求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和能效測評制度,為科學、高效監管綠色建筑運行提供依據。
供電、供氣、供水等單位應當將建筑能源和水資源消耗數據提供給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產權人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綠色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等工作,按要求將能源消耗總量以及分類明細等數據提供給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化改造。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經評估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優先納入綠色化改造計劃。
既有建筑實行綠色化改造的應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的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相關技術規范和評價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及評價。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筑運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綠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進行改造的,節約的有關費用可以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務費用。
第三十四條 民用建筑工程擴建和改建時,應當對原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民用建筑工程擴建和改建涉及的圍護結構(含墻體、屋面、門窗、玻璃幕墻等)、供熱取暖和制冷系統、照明和通風等電氣設備應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要求。
第六章 技術措施
第三十五條 綠色建筑發展堅持因地制宜、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的技術路線,傳承、推廣和創新具有嶺南特色、適應亞熱帶氣候的綠色建筑技術,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三十六條 依法依規合理開發綠色建筑地下空間,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鼓勵執行高于國家和省的節能標準,發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推廣應用綠色建材,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優先使用綠色建材。鼓勵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建筑材料和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裝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提高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
鼓勵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在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中推廣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新建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節能設計標準要求,采用先進節能技術措施和節能型設施設備。
鼓勵和扶持太陽能光伏、光熱建筑一體化技術,以及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空調熱回收技術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
第三十九條 新建建筑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要求,優先采用雨水收集利用和調水技術措施,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
新建建筑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建筑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采用雨污分流技術。對未納入市政污水管網收集的建筑,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小型污水處理系統,保證污水排放達標。
新建建筑應當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應當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使用非傳統水源應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鼓勵公共區域采用光伏發電。
鼓勵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或者光伏系統。
第四十一條 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新型墻體材料,推廣使用高強鋼筋及其機械連接和焊接技術、推廣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積極推廣使用綠色建材。
第四十二條 鼓勵綠色建筑實施工業化、裝配式模式建設,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制裝配整體式混凝土、鋼結構等建筑體系,推廣土建與裝修工程一體化設計施工。鼓勵使用預制內外墻板、樓梯、疊合樓板、陽臺板、梁以及集成式櫥柜、衛生間浴室等構配件、部品部件;鼓勵其他建筑按照裝配式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
第四十三條 鼓勵在綠色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和地下空間進行多層次、多功能的綠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氣候和生態服務功能。
鼓勵建筑物設置架空層,拓展公共開放空間。
第七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重點用于支持以下綠色建筑發展工作:
(一)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的編制;
(二)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的研發;
(三)綠色建筑示范項目建設與推廣;
(四)綠色建筑標準制定以及開展綠色建筑相關工作經費。
第四十五條 對建設、購買、運行綠色建筑或者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綠色化改造的,可以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一)因采取墻體隔熱、保溫、防潮、遮陽、隔聲降噪等綠色建筑技術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
(二)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三)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且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的綠色建筑,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計容建筑面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不超過3%比例)不計入地塊的容積率核算,具體比例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四)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為綠色建筑發展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五)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高于最低等級的綠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可以按照不超過地方規定的比例上浮;
(六)采用最高等級標準建設或者采用裝配式商品房全裝修方式建造的項目,可以在各類建筑工程獎項的評審中優先推薦。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財政、自然資源、金融、稅務等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前款激勵措施。
第八章 執法和宣傳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為綠色建筑牽頭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定期開展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監督執法。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要求的,各主管部門應依法查處。
第四十七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普及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知識,提高全社會對推廣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重要性的認識,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加強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掌握和應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措施、科學技術的綜合水平和能力,總結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深化和推進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推廣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清遠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期間如與國家和省出臺的新政策、措施有沖突的,按國家和省的新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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