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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動態丨《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印發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2-08-09     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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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讀


      近日,惠州市住建局正式發布《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發展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該指南將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按類型劃分為房屋建筑、產品生產、技術研究、標識評價四大類12小項,并明確了不同項目的具體支持方式、對象、條件和標準。

      近零能耗建筑、低能耗及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的支持標準是按建筑面積,超低能耗建筑項目每平方米支持10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100萬;近零能耗建筑項目每平方米支持15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150萬元;零能耗建筑每平方米支持20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200萬元。需注意的是,房屋建筑類項目和標識評價類項目申報主體注冊地應在惠州市,且為獨立法人的企(事)業單位,申報項目建設地點在惠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存在重大安全、質量問題和隱患的項目不得申報。


關于印發《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縣(區)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管理,明確執行標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我市城鄉建設綠色化轉型,根據《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惠財建〔2022〕9號),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請各單位按要求做好專項資金組織申報工作。

     特此公告。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7月28日

(聯系人:倪工,聯系電話:2167310)


 附件:

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發展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為規范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循環與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惠財建〔2022〕9號)(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申報原則


統籌考慮資金安排,采取自主申報、 專家評審的形式擇優,規范項目申報和評審程序,提高資金安排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增強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績效觀念,資金申報、評審、資金使用等各環節以績效為導向,加強對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支持對象、條件及標準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按類型劃分為房屋建筑、產品生產、技術研究、標識評價等四大類12小項,具體支持方式、對象、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筑類


1.綠色建筑示范項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對象: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牽頭的聯合體。

(3)支持條件: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廣東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J/T15-83)或《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一星級及以上標準建設,獲得綠色建筑標識(非設計標識),具有良好的社會、環境、經濟效益及引領示范效應。

(4)支持標準:按照建筑面積,一星級標識項目每平方米支持2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50萬元;二星級標識項目每平米支持5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80萬元;三星級標識項目每平米支持10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100萬元。支持金額均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費用的4%。


2.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被動式)及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對象: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牽頭的聯合體。

(3)支持條件: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51350)進行建設,并通過國家或廣東省有關部門(單位)認證,具有良好的社會、環境、經濟效益及引領示范效應。

(4)支持標準:按建筑面積,超低能耗建筑項目每平米支持10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100萬;近零能耗建筑項目每平米支持15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150萬元;零能耗建筑每平米支持20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200萬元。支持金額均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費用的4%。


3.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含可再生能源應用、光伏建筑)、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

(1)支持方式: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含可再生能源應用、光伏建筑)采用事中、事后支持方式;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項目采用事后支持方式。

(2)支持對象:節能(綠色化)改造投資。

(3)支持條件:既有建筑通過太陽能光伏、光熱等節能措施,正在開展或完成節能改造工作,經專家論證,正常使用情況下項目改造后節能率提升12%(以使用一年期測算),具備推廣示范作用;既有建筑按《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進行綠色化改造完畢,經專家評審取得標識證書。

(4)支持標準:既有建筑項目正在實施節能改造工作的,受益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支持1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30萬元;既有建筑已完成節能改造工作的,受益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支持15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40萬元。執行《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按照建筑面積,一星級標識項目每平方米支持2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50萬元;二星級標識項目每平米支持5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70萬元;三星級標識項目每平米支持80元,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90萬元。支持金額均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費用的4%。


4.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綠色生產改造(建設)項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對象:惠州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3)支持條件:按國家、廣東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綠色生產相關標準進行建設或實施技術改造升級,通過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托組織開展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綠色生產達標評價,獲得廣東省綠色生產達標評價三星級或更高的省級以上評價等級。

(4)支持標準:單個項目支持40萬元。


5.裝配式建筑項目

(1)支持方式:事中、事后支持。

(2)支持對象: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牽頭的聯合體。

(3)支持條件:按照國家、廣東省裝配式建筑相關標準進行建設,經專家評定為裝配式建筑項目。

(4)支持標準:獲評為國家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單個項目支持200萬元;獲評為廣東省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單個項目支持100萬元;經專家評定為裝配式建筑項目,并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單個項目支持50萬元;經專家評定為裝配式建筑項目,已取得裝配式建筑樓棟施工許可并完成構件首層裝配的,單個項目支持30萬元。項目后期取得國家或省及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榮譽的,申報主體可進一步申報補差支持。


6.建筑能耗監測平臺項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對象: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建設單位。

(3)支持條件:惠州市行政范圍內建設完畢,并由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建筑能耗監測平臺項目。

(4)支持標準:單個建筑能耗監測平臺項目支持5-10萬元(根據建筑規模和專家評審意見確定)。


(二)產品生產類


7.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對象:獲得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的惠州企業。

(3)支持條件:經國家、廣東省主管部門批準授予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稱號,并按要求開展基地示范建設。

(4)支持標準:國家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支持金額為100萬元;廣東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支持金額為50萬元。廣東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獲評為國家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后予以補差。


8.綠色建材項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對象:生產綠色建材的惠州企業。

(3)支持條件:在惠州市生產,符合國家或廣東省相關標準,經評價取得綠色建材產品認證證書(綠色產品認證證書)。

(4)支持標準:取得一星級產品認證的綠色建材項目,單個項目支持10萬元;取得二星級產品認證的綠色建材項目,單個項目支持20萬元;取得三星級產品認證的綠色建材項目,單個項目支持30萬元。經技術升級提高星級的綠色建材項目,申報主體可進一步申報補差支持,同一企業同類型綠色建材項目僅支持1次。


(三)技術研究類


9.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技術研究項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對象:項目主要完成單位。

(3)支持條件:研究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創新性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發明專利,其中科研開發項目具有推廣應用潛力,產業前景良好,經省、市評為建設科技示范項目,通過查重查新檢測,具有科技創新引領效應。

(4)支持標準:單個技術研究項目支持上限為80萬元,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30%。


10.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標準制訂項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對象:主導或參與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團體標準,并在惠州市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產業聯盟,或聯合體(財政撥款單位除外)。

(3)支持條件:


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等國際性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工程建設綠色發展相關國際標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發布額工程建設領域綠色發展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②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發布的工程建設領域綠色發展相關省級標準;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工程建設領域綠色發展相關市級標準;③惠州市社會團體或產業聯盟發布,并在相關標準信息平臺上公開聲明且得到有效實施的工程建設領域綠色發展相關團體標準;④或由我市單位主導制定且得到有效實施的全國性工程建設領域綠色發展相關團體標準。


(4)支持標準:①每主導制定1項國際標準,支持30萬元;修訂或協助制定的,支持15萬元;②每主導制定1項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支持15萬元,修訂或協助制定的,支持5萬元;③每主導制定1項省、市地方標準,支持5萬元;④每主導制定1項團體標準并有效實施的,支持3萬元;⑤對以上第1至第4項的支持,同一項目的主導單位或參與修訂單位不可重復申報,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資金支持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50萬元。


11.城鄉建設領域綠色發展(碳達峰碳中和等)相關工作研究項目

(1)支持方式:事中支持。

(2)支持對象:開展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綠色發展(碳達峰碳中和等)工作研究的第三方咨詢機構。

(3)支持條件:經市級主管部門確定的第三方研究機構,根據惠州市環境氣候特點,按規定開展惠州市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研究。

(4)支持標準:單個項目支持上限為50萬元。

(四)標識評價類


12.綠色建筑標識評價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對象:標識評價機構、建設單位。

(3)支持條件:經市主管部門認可的評價機構且按規定開展綠色建筑標識評價。

(4)支持標準:單個標識項目支持2.5萬元。


申報要求


(一)原則上由投資、開發、生產、研究的主要承擔單位為專項資金申報主體,且近5年以來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未發生違法違紀行為。


(二)房屋建筑類項目和標識評價類項目申報主體注冊地應在惠州市,且為獨立法人的企(事)業單位,申報項目建設地點在惠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存在重大安全、質量問題和隱患的項目不得申報。


(三)產品生產類項目申報主體應為注冊地在惠州市,且為獨立法人的企(事)業單位,申報產品在惠州市生產,產品質量滿足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四)技術研究類項目申報主體應為獨立法人的企(事)業單位,研究內容應針對惠州市環境氣候特點,開展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研究,或相關技術標準制定項目。


(五)申報項目應符合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已取得同類型市級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六)同一年同一實際受益人可申請的專項資金項目不得超過兩項。


申報程序


(一)申報通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本指南和社會發展情況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政策任務”,并制定年度項目儲備工作通知,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粵財扶助”惠州平臺等官方渠道向社會公開發布,明確年度重點扶持類別、申報時間和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


(二)項目申報。申報單位根據項目儲備工作通知要求,準備申報材料按時報項目所在地縣(區)住建局初審。縣(區)住建局重點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可行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出具初審意見。申報單位必須為申報項目的參與單位,不得委托第三方為項目申報單位。


(三)專家評審。專項資金項目儲備申報截止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時組織不少于5名(單數)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根據項目申報材料給出科學、嚴謹的評審意見,明確項目是否推薦儲備入庫。確定儲備入庫的項目,專家組需根據項目社會示范效應、環境影響程度情況進行排序,初步確定儲備項目支持順序及支持金額。


(三)推薦入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本指南,并結合專家評審結論和申報單位信用信息情況擇優確定年度擬儲備入庫項目名單。評審意見為“不予推薦”的項目,不納入年度儲備入庫項目名單;評審意見為“予以推薦”但未納入當年度擬儲備入庫項目名單的項目,將順延至下一年度,與次年申報儲備入庫項目再次進行專家評審、排序,直至取得專項資金支持,申報單位無需重復提交申報材料。


(三)項目公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年度擬儲備入庫項目名單征求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公示無異議和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納入年度儲備入庫項目名單,并制定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案,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開展審批、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四)資金撥付。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市級主管部門制定年度預算支出計劃和項目實際開展資金撥付工作。采用事后支持方式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一次性撥付支持金額;采用事中支持方式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項目協議和項目進展情況撥付支持資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財政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撥付到申報單位或牽頭申報單位。


監督管理

    

(一)專項資金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擬儲備入庫項目名單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可向主管部門提出。主管部門應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必要時可組織復審或采用座談會方式聽取意見。受理、處理異議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應當在主管部門官方網站進行公開。


(二)項目申報時需明確提出項目績效目標,包括且不限于示范內容、技術措施、創新內容、推廣價值、綜合效益分析等。項目績效目標設置應當合理可行,采用量化指標與定性表述相結合方式。未按要求說明績效目標的項目,不得納入擬儲備入庫項目名單。


(三)采用事中支持方式的申報項目,納入擬儲備入庫項目名單應當嚴格按照項目申報時的內容實施,接受項目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符合項目申報時的績效目標要求。


(四)專項資金撥付完畢后,各級主管部門要組織用款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工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政策調整、資金分配提供重要參考依據。


(五)主管部門在對申報項目實施情況監管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1.申報單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主管部門停止后續資金撥付、追回全部專項資金及孳息,并將企業違法信息移交有關部門進一步處理,且3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2.采用事中支持方式的項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主管部門停止后續資金撥付;未按績效目標開展實施,且實施結果與績效目標存在嚴重偏差的,主管部門停止后續資金撥付、追回全部專項資金及孳息,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將相關企業不良信用報信用主管部門,3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


本指南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如有建議或意見,請聯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科技教育科,聯系人:倪銘睿,聯系電話:0752-216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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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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