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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動態丨河北省有序做好綠色金融支持綠色建筑發展工作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2-06-10     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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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有序做好綠色金融支持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雄安新區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莊各縣(市)支行,各銀保監分局,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雄安新區管委會改革發展局:  


為加強綠色金融對綠色建筑項目的支持,推進綠色建筑和綠色金融協同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現將有序做好綠色金融支持綠色建筑發展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義  


開展綠色金融支持綠色建筑發展工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是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加快建筑業轉型升級、防范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必然選擇,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提高建筑品質、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的有力抓手。通過對綠色建筑的融資保障、減費讓利,降低綜合融資成本,提高綠色金融服務的供給能力和水平,推動城鄉建設綠色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二、支持范圍  


綠色金融對綠色建筑重點支持范圍為超低能耗建筑、星級綠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裝配式建筑、既有建筑節能和綠色化改造項目。  


(一)超低能耗建筑。指超低能耗建筑的設計和建造。其中,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需符合《被動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3(J)/T 8359)或《被動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3(J)/T 8360)要求;近零能耗建筑需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術標準》(GB/T 51350)。  


(二)星級綠色建筑。指星級綠色建筑的設計和建造。建筑需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準》(DB13(J)/T 8427)、《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 50878)等標準中一星級及以上標準要求,達到《綠色航站樓標準》(MH/T  5033)、《煙草行業綠色工房評價標準》(YC/T 396)等行業標準相關要求。  


(三)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指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的設計和建造,需符合《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  55015),同時符合《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 50364)、《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 51368)、《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366)、《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準》(GB/T 50801)等標準要求。  


(四)裝配式建筑。指裝配式建筑的設計和建造,需符合《裝配式木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3)、《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1)等國家標準,建筑需達到《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 51129)A級及以上標準要求。  


(五)既有建筑節能及綠色化改造。指對既有建筑實施節能和綠色化改造,需符合《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技術規程》(JGJ/T  129)、《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技術標準》(DB13(J) 121)、《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 51141)等標準。  


三、支持措施


金融機構對符合要求的綠色建筑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在授信額度方面,優先保障綠色建筑信貸投放;在利率定價方面,持續釋放LPR改革潛力,引導金融機構降低綠色建筑項目貸款利率水平,促進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穩中有降;在貸款受理審批方面,采取“綠色通道”模式,優先受理、優先審批、優先投放。  


保險機構為符合要求的綠色建筑項目提供綠色建筑綜合保險服務,完善保險條款和服務內容,做到事前預防、事中風控、事后補償全過程閉環管理。  


四、申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借款人需符合金融機構對綠色信貸借款人的基本要求。  


2.綠色建筑項目需獲得項目所在地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預評價證明。  


3.綠色建筑項目的開發、建設以及監理等相關單位應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4.滿足其他相關條件。  


(二)可選條件  


合格保險機構出具的超低能耗建筑、星級綠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裝配式建筑、既有建筑節能和綠色化改造項目保單。  


五、辦理流程  


(一)項目預評價  


1.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完成后,向項目所在地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綠色建筑項目預評價。  


2.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經審查、公示、公布等程序后,對符合支持范圍要求的項目出具預評價證明。  


(二)信貸申請、審核及發放  


3.建設單位按照金融機構要求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并及時補充材料。  


4.金融機構受理信貸申請后,將綠色建筑信貸納入綠色通道,盡快完成前期篩選、盡職調查、項目評估、貸款審查、貸款審批等環節,確保貸款盡快發放。  


(三)貸后管理  


5.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管理,確保資金用途與借款申請一致。項目竣工后,應取得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竣工評價合格證明,星級綠色建筑項目還應取得對應等級標識。  


6.金融機構應在貸款發放后,持續開展評估、監測和統計分析,強化貸后資金流向監控,嚴防資金流向非綠色建筑領域。  


7.對竣工評價不合格項目或未取得標識的星級綠色建筑項目,金融機構需啟動綠色金融退出程序。  


六、監督管理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區,下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綠色建筑發展和相關活動的監管,積極摸排綠色建筑項目融資需求。對申請綠色信貸的綠色建筑項目組織開展預評價;指導監督建設單位嚴格按照規劃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建設綠色建筑項目;項目竣工后,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開展竣工評價工作。  


(二)人行各市中心支行負責整體協調、有序推進本市綠色信貸工作。開展綠色信貸金融統計工作,對各金融機構綠色信貸統計進行管理引導;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和優化符合綠色建筑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綠色建筑項目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綠色信貸成本;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綠色建筑項目納入綠色信貸管理范疇;指導各金融機構向上級申請綠色信貸優惠政策。  


(三)各銀保監分局負責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針對綠色建筑融資特點,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融資支持力度,提升保險保障水平。  


(四)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綠色建筑項目與金融機構融資對接工作。根據綠色建筑項目具體融資需求,向有關金融機構進行推介,聯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融資對接活動,引導金融機構在落實國家信貸政策、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做好綠色建筑項目融資服務。  


七、保障措施  


(一)暢通信息溝通。各職能部門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推動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為銀行保險機構獲取綠色建筑項目信息創造必要條件。  


(二)提高專業能力。各級各部門應通過培訓、引入外部技術資源等方式,加強綠色金融、綠色建筑等相關政策、法規、標準的學習。支持金融機構建立綠色建筑專家團隊,深入開展綠色建筑產業研究,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三)創新產品推廣。鼓勵金融機構圍繞綠色建筑產業鏈,創新研發適合河北省情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模式。鼓勵保險機構積極探索開發綠色建筑保險產品,如綠色建筑性能保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構建綠色建筑保險服務體系,保障各相關方的權益。支持綠色信托、綠色租賃等圍繞綠色建筑產業鏈提供金融服務。  

       

附件:1.河北省綠色建筑信貸工作規程  

2.綠色建筑項目評價工作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1

河北省綠色建筑信貸工作規程


一、準入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借款人

(1)應依法登記,并有固定場所,從事符合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具備相應行業領域的資質要求。

(2)征信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不涉及影響正常經營的重大債務糾紛、訴訟、負面報道等,未列入政府黑名單等負面清單。

(3)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良好,近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4)行業和社會環境風險分類達到金融服務機構的相關要求。

(5)未列入洗錢風險管理中“禁止客戶準入情形”或“中止或終止客戶業務關系”情形的客戶。


2.綠色建筑項目條件

(1)綠色建筑項目的開發、建設以及監理等主體應具有較好的信用記錄。開發、建設以及監理單位應簽署承諾書,承諾按照相應的標準設計、建造和驗收。

(2)獲得項目所在地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預評價證明。


(二)可選條件


合格保險機構出具的超低能耗建筑、星級綠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裝配式建筑、既有建筑節能和綠色化改造項目的保單。


二、實施程序


各金融機構綠色建筑信貸的實施程序應包括受理申請、前期篩選、盡職調查、項目評估、貸款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后管理等。


(一)受理申請


對借款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向借款人詳細說明。


(二)前期篩選


應根據綠色建筑項目貸款分類,結合有關管理規范,對貸款申請進行前期判斷,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1.是否能納入綠色建筑信貸范疇;

2.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信用狀況是否良好,有無不良信用、惡意逃債、欺詐等重大不良記錄;

3.國家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有要求的,是否符合相應規定。


(三)盡職調查


應根據內部管理規范和程序,對綠色建筑項目貸款借款人和項目開展盡職調查,重點調查以下內容:

1.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綠色低碳等相關政策,并按規定取得相應的準入資格;

2.是否按規定履行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有效期內的核準文件或備案文件等;

3.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4.是否符合銀行業關于信貸政策、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等項目準入的相關標準。


(四)項目評估


盡職調查通過后,進入綠色建筑項目評估快速通道,及時完成項目評估。


(五)貸款審查


應對綠色建筑項目貸款的項目評估材料及其他貸款要素進行合法、合規性等審查。


(六)貸款審批


應納入綠色貸款快速審批通道,做出綠色建筑項目貸款審批決定。


(七)貸款發放


應密切關注綠色建筑項目貸款的實際用途,確保與申請用途一致。


(八)貸后管理


應在貸款發放后,持續開展評估、監測和統計分析,除符合一般貸款的管理要求外,還應重點關注:

1.資金用途與借款申請的一致性,是否持續符合綠色建筑項目貸款要求;

2.是否取得項目所在地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竣工評價合格證明,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是否取得對應等級標識;

3.強化貸后資金流向監控,嚴防資金流向非綠色建筑領域。


(九)退出程序


1.綠色建筑項目竣工評價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星級綠色建筑項目竣工驗收2年后仍未取得對應等級標識或標識被撤銷的,需啟動綠色金融退出程序。

2.綠色建筑項目因竣工評價不合格或未取得標識而需退出的,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約定提前收回信貸資金和已享受的綠色信貸差別化優惠利息。

3.企業或個人向金融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貸款的,金融機構應按照約定提前收回信貸資金及已享受的綠色信貸差別化優惠利息。

4.對于啟動綠色金融退出程序的項目,金融機構需取消該項目所涉貸款的綠色信貸認定并在綠色信貸金融統計中予以剔除,并于剔除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數據剔除說明及清單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同時,須返還已享受的綠色信貸差別化優惠政策。


附件2

綠色建筑項目評價工作要求


一、嚴格綠色建筑項目預評價


(一)綠色建筑項目預評價實行屬地管理,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項目預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綠色建筑項目預評價的申請應遵循自愿原則,評價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三)綠色建筑項目預評價由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開展,需經申報、審查、公示、公布等環節。


(四)綠色建筑項目預評價申報應在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完成后。


(五)綠色建筑項目預評價結果應在項目所在地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確定的公共信息平臺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出具預評價證明及預評價報告。


(六)綠色建筑項目預評價完成后,建設單位需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作出正式承諾,在項目竣工后申請綠色建筑項目竣工評價,星級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還需承諾取得相應等級綠色建筑標識證書。


二、加強項目監管


(七)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綠色建筑項目質量管理,強化對項目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驗收交付、運營等各環節監管。


(八)工程建設過程中,嚴禁擅自變更設計內容,降低建設標準。原則上不允許變更綠色建筑相關設計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嚴格審查,并由原組織預評價部門對變更內容進行再次評價。


(九)超低能耗建筑、星級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項目應全裝修竣工交付,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內部墻面、頂面、地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門窗、固定家具、設備管線、開關插座及廚房、衛生間固定設施安裝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區域的固定面全部鋪貼、粉刷完成,水、暖、電、通風等基本設備全部安裝到位。


(十)項目完工后,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專家及相關單位進行綠色建筑項目竣工評價。竣工評價不合格的,由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督促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啟動綠色金融退出程序。


三、強化運營管理


(十一)星級綠色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業主單位按要求通過國家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申報并獲得相應等級的綠色建筑標識。


(十二)獲得星級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運營單位或業主,應當強化綠色建筑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筑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筑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執行星級綠色建筑標識項目限期整改和綠色建筑標識撤銷制度,撤銷決定應當及時送達標識申報單位、發放綠色信貸的金融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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